加州勞工委員會裁決Uber專車司機為公司員工

加州勞工委員會裁決Uber專車司機應當被認為是公司員工,而非獨立承包人。

司機Barbara Ann Berwick去年提起申訴,稱Uber拖欠她工資和其他費用。Uber一直辯稱它是一個獨立承包人和他們的乘客用於安排搭乘和支付的技術平臺。

不過,加州勞工委員會認為Uber所作所為等同於一位雇主,而它的司機就好像為比薩餅店送貨的人一樣是員工。

Uber說這項裁決不具約束力,只適用於一個司機。

Uber以及另一家專車公司Lyft正面臨司機們為獲得與普通員工相同的福利和保護而發起的種種法律挑戰,此次裁決只是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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