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三,加州眾議員Phil Ting(丁右立)提出一項規範加州執法人員使用面部識別技術的法案。

這項名為Assembly Bill 642的法案將圍繞面部識別技術使用制定全州範圍標準,尋求在認可其作為執法工具的使用的同時,保護隱私和正當程式權利。

眾議員丁右立表示,之所以需要該法案,是因為去年延長禁止使用面部識別技術的努力宣告失敗。

2019年,Assembly Bill 1215暫停面部識別技術在全州地方執法部門隨身攝像頭中的使用,為期三年。在這一臨時禁令到期後,加州目前沒有任何規則規範該技術的使用。

丁右立新法案得到California Police Chiefs Association的支持。

根據該法案,在尋求搜查令時,不得將面部識別技術匹配作為逮捕、搜查或宣誓的唯一理由。它把準確率98%的匹配作為使用這項技術的標準。如果該技術阻止某人行使憲法權利,如集會自由,該法案也限制其使用。

該法案共同作者、州參議員Steven Bradford表示,該法案是一項常識性措施,將為何時可以使用和何時不應使用面部識別技術設定明確參數。他表示,法案措辭旨在解決對這項技術最大的擔憂之一,即它在識別有色人種的面部時不準確。

Bradford說:「技術的一個好處是,它確實有助於執法部門更有效地開展工作,但我們也知道,在去年國會大廈舉行的示威活動中,我在Legislative Black Caucus的許多同事被錯誤地認定為罪犯。」

California Police Chiefs Association代表Abdul Pridgen表示,面部識別技術具有前所未有的能力,能以多種方式協助執法。

Pridgen說:「保護我們的社區和防止未來犯罪的目標正推動執法部門制定負責任、適當和有效的F.R.T.專案。」

Pridgen表示,這項技術將在2026年國際足聯世界盃和2028年洛杉磯夏季奧運會期間使用。

AB 642還將要求各部門和機構採用管理面部識別技術使用的書面政策,並要求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s and Technology對技術中使用的演算法進行評估,並要求每年向州報告這些政策。

ACLU of Northern California此前曾稱這項技術是危險的,表示它威脅到基本隱私權並錯誤地識別有色人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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