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內遺失車輛,保管人如事先聲明則免責

問: 我想問一些停車的責任問題。答: 紐約有位女士護送朋友去甘迺迪機場,她把車子停在自我服務的停車場,從機器中撕下一張入口券,停車券上寫著:「停在此的車子遺失等事均由車主自行負責。」沒想到這位女士把朋友送上機後,回到停車場車子不見了,她決定告經營這停車場的主人。

但法庭卻判停車場不必負責,其理由是停車券上已寫明停在那塊地上的汽車損壞及遺失由自己負責,而且車匙是由車主自己保存,並非交給停車場小弟去管理。

另外麻省有一汽車旅館也曾有過汽車遺失的糾紛,有一位客人住過夜,車子就停在旅館的停車場內,在客人房間正外邊,他把車匙自己帶入房裏,所以法官判汽車旅館的主人不必為這位客人的汽車遺失負責。

猶他州有位女士把車子停在旅館門口,而到櫃檯去登記,他問職員是否有地方可停車,職員說有但必須加錢,而後他招來小弟,替這位女士把行李帶到房裡,再向這位女士要了車匙說要把車子停在適當的地方,沒想到一剎那功夫車子被偷了,這位女士心有不甘而告旅館。

法官的判決對這位女士有利,其所持的理由是雖然小弟還沒去開那車車就不見了,但是這位女士已和職員辦妥由旅館負責保管車子的手續,所以必須賠償這位女士的損失。但一般而言若車主保有鑰匙,停車場是不為失車負責的。

且讓我們再看另外一個案子:有位先生把車子開進停車場,而把他的鑰匙整串(包括車後行李箱的鑰匙) 交給管理員,後來發現車子不見了,雖然車子不久就在對街找到沒有損失,但行李箱內一付價值三百七十三元五角三分的高爾夫球具卻不見了。

這位先生要求停車場賠他的球具,他認為車場既然替他照顧車子,當然也包括行李箱內所放置的普通東西,法官同意他對法律的看法,但卻不同意他對要求賠償球具的看法,因為他並沒有向職員特別提及,所以不必賠。

文/法律你我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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