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公司無權要求屋主放棄三天冷靜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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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十三年前,我欠國稅局兩萬元的稅負,而在逼不得已的情況下向一家貸款公司借錢,以便償還稅債。實際上貸款額是三萬元,其中包括了貸款佣金及作業費用,原因是貸款是經由貸款經紀辦理。總之,我當時願意用我房子作為這三萬元債務的抵押品,我簽了一份三萬元的期票及抵押書。
後來貸款公司給我一張兩萬元的支票,但是正在那個時候我已經解決了我的稅務問題,已不再需要貸款,於是我試圖把支票退還給貸款公司,雖然貸款公司肯接受我退還該支票,他們要求我支付貸款佣金及作業費用,我拒絕了。接著他們就到法院提出起訴,經過訴訟之後,對方獲得了七千元的判決。

十三年後,當我正申請重新貸款時,另一位貸款經紀發現我房子的產權記錄上出現了該十三年前所登記的三萬元的貸款抵押書以及那份七千元的判決書,於是我必須把這筆債務問題解決之後,重新貸款的申請才能通過,我實在很不甘心支付這筆冤枉錢,因為我當時是在三天之內提出解約的,我原以為貸款法律允許我在三天之內無條件退出該貸款合約,沒想到貸款經紀事先已作好準備,以防我變卦,簽約時我已簽了一份放棄我三天之內退出合約的權力。請問我應該怎麼辦?

答:根據聯邦貸款法律,消費者有權在三天之內改變主意並向貸款公司提出解約,可借您是在很緊急的狀況之下借錢的,所以貸款公司利用這個弱點來強迫您放棄這個權益,儘管您當時把該兩萬元的支票退還給貸款公司,您仍然欠他們該佣金及作業費用。按法律,你的三天解約權的放棄是無效的,所以法官的判決是錯誤的。儘管如此,最終判決已定,判決書的留置權是有效的。

但是七千元的判決書的有效期是十年,除非在未滿十年之前到有人及時將它更新,十年滿了之後該判決書就失去了執行的能力。你可以向法院申請,將它取消。

貸款公司所登記的三萬元的房產抵押書是缺乏效用的。原因是您根本就沒領到錢。但是,除非債權人有登記取消書,產權工司是不會讓重貸過關得。你可以要求貸款公司作出這個動作,如果對方不願意自動取消該抵押書的話,您可以向起訴法院申請取消並要求對方賠您律師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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