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方貸款未批不應提前釋放訂金給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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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以七萬元購買了一棟房子作投資用途,打算買成後出租出去,我開escrow時存了一張兩萬元的支票給escrow公司,作為貸款首付及訂金的用途。當時賣方經紀同時代表買賣雙方,他也是我的貸款經紀。賣方因緊急缺錢,所以以低於市價的價錢把房子賣給我,交換條件是我必須同意,一開escrow就把所存進escrow之兩萬元釋放給他。為了促成這個交易,我毫不猶豫就答應了,儘管當時我所申請得貸款還未通過。剛開始時,我對於申請貸款的通過充滿信心,但是交易進escrow之後,過了將近四個月,貸款的審批還未有下聞,如今協議所約定之成交日已過去,但是貸款仍然沒有通過,我發覺經紀沒有盡責,導致貸款遲遲未批,於是我把他解僱了,請問他有權告我嗎?雖然我沒有準時成交,賣方願意不沒收我的訂金,前提是我同意簽escrow取消書,以方便他另開escrow與下一位買主進行交易。但是,他已經花光我之前釋放給他的兩萬元。如我同意他的提議,他將同意不沒收我的訂金,但是他也沒有經濟能力退還我的訂金,只能夠讓我在他房子放一個抵押權,等他將來賣房子再從escrow退還我的押金。請問我應該怎麼決定?
答:在加州的一般住宅買賣交易中,按慣例,買方與他的經紀是通常不簽任何應聘協議的,但是,加州法律卻嚴格規定,經紀與其僱主之間必須要有書面佣金協議,否則經紀冒買方半途而廢而賺不到佣金之險,除非該交易已經進展到買賣雙方已簽署了escrow當中的「commission instruction」指示escrow支付佣金給買賣雙方經紀。若您從未簽署此類文件,那被解聘的買方經紀要追討佣金損失也必然有相當的困難。賣方就不同,原因是賣方一般都會在房子未上市之前,已簽好售賣委託書。所以,經紀向您提出告狀的機率不高。

假如您從未「remove」貸款的「contingency」,即提前放棄以借不到貸款為由退出合約的權益,那您的訂金應該是可以保得住全額,否則賣方最多也只能夠沒收佔賣價之百分之三的金額,即2100元,而必須退還剩餘的訂金。您的困難在於所付的訂金,原本賣方應有義務為您保管,但他卻把錢化光了。在此情況之下,您不妨接受賣方的提議,請他簽好抵押書,但必須確定在第二筆交易未關閉之前先登記抵押書,否則您將失去從中取回訂金的機會,而必須向賣方提出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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