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約所訂明之成交時間極為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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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買了房子,由於貸款出了一點狀況,貸款文件(Loan Docs)在協定成交日期 的當天才遞送到Escrow公司,結果我隔天才簽妥貸款文件,因為我慢了一天,賣主就決定不賣給我,向我提出解約,同時也要沒收我的兩萬元訂金。我聽說賣主這麼做的動機可能與他對於賣價偏低有關,他曾經告訴別人,說他鄰居同樣的房子賣價比他這次的成交價高三萬元,所以他心裡有一點不滿意。
經紀人告訴我,由於我簽的合約上注明「Time is of the Essence」,我必須準時 關閉 Escrow. 慢一天也不行,不然的話,賣主將有權解約並且沒收訂金。

我最終査出賣方沒有把地契(Grant Deed )交給 Escrow 公司,所以我認為違約的人是他,不是我。請問我的看法對嗎?假如對的話,我應當怎麼辦?

答: 房地產巿場狂熱,房價不斷上揚,這種現象產生了很多問題,也給經紀人在定價方面帶來了不少的困擾。成交價偏高的話,可能造成買主因為估不到成交價而貸不到款,成交價偏低的話,很可能會引起以上您所提的問題。

「Time is of the Essence」的意思,是指合約所訂明的每一個時間限制是極為關鍵的,也就是說買賣雙方在這份合約的每一項義務都必須準時履行,否則的話,另一方有權宣佈對方因誤時而違約,儘管只誤一天的時間。假如賣方沒有在 Close Escrow 當天把Grant Deed  交給Escrow 公司,那麼買方可以宣佈賣方違約。同樣的,買方沒有在Close Escrow 當天完成貸款,那麼賣方可以宣佈買方違約。

根據您以上提供的資訊,由於賣方把Grant Deed存進  Escrow 與買方把買金存進Escrow 是屬於房地產買賣交易同時發生的條件(Concurrent Conditions), 既然Close Escrow 當天賣方沒有把Grant Deed 交給 Escrow  公司。雖然你慢了一天,至少您履行了您的義務,所以違約的人是賣主。一個違約的人沒有權力宣佈對方違約。但是,你的銀行也沒有準時放款,所以,嚴格說,雙方都沒準時履行合約。按加州法律,雙方都有違約的行為,在這個情況之下,賣方無權沒收買方的訂金,而買方也無權強制賣方賣屋。

 

文/陳建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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