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約上的房產購買選擇權不等於優先權

leasing

問:兩年前我承租了一個小倉庫,租約為期兩年,月租兩千五百元。當時經紀人為我談判並爭取到房東的同意,給予我將來以55萬元的價格購買該倉庫的權力,並在合約上註明房客擁有「OPTION TO PURCHASE」,欲運用該選擇權時,房客必須在租約結束之前的一年內通知房東該意向,否則將失去購買權。我搬進倉庫後也向來按時繳租,也按合約規定的時限,準時通知房東購買意向,但是由於我需要向銀行貸款才能籌足所需資金,而貸款申請又面臨艱難,所以未能及時成交,租約快到期了卻又臨渴掘井,找不到合適的取代倉庫,也只好請求房東把租約延三個月,房東也同意了。但是,與此同時,房東接到了一個買家的50萬的offer。請問我有權力阻止房東賣給他嗎?我有優先權以50萬購買嗎?此外,租約規定,我若沒有選擇或有選擇而不完成購買產業,數額一萬元的押金將變成「NON-REFUNDABLE」,我可否用押金來抵最後幾個月的租金?

答:「OPTION」的意思是選擇權。在租約還未截止前,你有權以55萬元的價格購買。雖然你已經「EXERCISE」了(行使的意思)OPTION, 但是你若未能在租約未截止前完成買賣交易,房東不僅有權不賣,還有權不與你續約。房東若有告知其他有興趣的買家,說你已「EXERCISE」了,他們一般是應該等待你的交易失敗後,才會進行下一個交易。但是選擇權不等於優先權(RIGHT OF FIRST REFUSAL), 意思是說房東沒有義務提供其他買方的OFFER給你, 並允許你以他們出OFFER的相同條件優先購買。你若不能成功成交,你也不能阻止房東接受其他買家的OFFER.

押金是不能拿來抵租金的,但是可以用以補償房東房客搬走後所需做的修理費用。從法律上來說, 「NON-REFUNDABLE」(不能退)與「FORFEITED」(被没收), 或許有小區別。以你的立場而言,只分析文字,而不探討雙方對「NON-REFUNDABLE」的意思認知是什麼的話,押金雖不能退但並沒被沒收,你可以試圖搬走之前不做任何修理,讓房東從押金扣,但這種說法也畢竟有一點強詞奪理,很可能因為雙方擬訂租約時用字不妥當,而產生了這方面的模糊。

 

文/陳建文律師

Leave a Reply

This site uses Akismet to reduce spam. Learn how your comment data is proces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