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智昱

近來有不少人問我關於更改姓名的問題,有的人是因為結婚想要更改姓名,有的人則是為了改運而想換名字。合法更改姓名的步驟其實很簡單,以下為大家介紹。

問:離婚後我可以改回自己的姓氏嗎?

答:當然可以。結婚後從夫姓的人若因故離婚,想改回原本的姓氏,需要在申請離婚時註明要改回原來的姓氏。在正式離婚後,妳可拿法官判決文件上變更後的姓名為依據,更改妳其他法律文件上的姓名。

問:假如我並沒有要離婚,又或者我的離婚程序已經結束,是否還能更改姓名呢?

答:可以的,但必須填寫幾分表格,然後一起送交法院:

  1. NC-100 “Petition for Change of Name”
  2. NC-110 “Name and Information About the person Whose Name Is to Be Changed”
  3. NC-120 “Order to Show Cause for Change of Name.
  4. NC-130 “Decree Changing Name.”

問:這些表格要到哪裡領取?

答:表格可以在任何高等法院的自助中心取得。也可上網填表。(http://www.courtinfo.ca.gov/forms/fillable/nc100.pdf)

註:以上連結網址只要更換後面的表格名稱(例如nc100.pdf改為nc110.pdf),就可找到相關的網上表格。

問:填寫完表格後該做什麼呢?

答:接下來就要上法院進行申請。當事人必須向法院提交三套表格,建議申請人事前先複印好足夠備份,若到法院才要複印,則必須繳交額外費用。

問:向法院提交申請後,就可馬上改變姓名嗎?

答:不是馬上。提出申請後你會收到一個出庭日,你必須在出庭之前,須連續四個星期,每周一次在地方報紙上刊登更改姓名的啟事(Order to Show Cause)。記得要將每一份報紙留下來,以便在出庭前提交証明。若沒有完成這些程序,法院將駁回你的申請。

問:完成上述所有程序後,我的姓名就可以更改了嗎?

答:這也要看情況。因為你在刊登更改姓名啟事後,民眾可以向法院提出反對意見。如果沒有人提出反對,法院可能連庭都不用開,就可以裁決同意你更改姓名。建議申請人在出庭日前兩天,向法院查詢是否有人就你的更名啟事提出異議。如果要出庭,記得備齊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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