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O親試過期食品證明有效期無意義

去年,Mom’s Organic Market創辦人兼首席執行長Scott Nash,做了一件許多人不敢去做的事:他吃了一杯過了有效期限數個月的優格,吃了一片過了有效期一年的玉米餅。Nash說:「我的意思是說,我吃了我想已過期十禮拜的重牛奶製品,然後過期一個月的肉製品。它的味道聞起來並沒不好,只要沖洗乾淨就能吃。」這是他個人的一年期實驗的一部分,測試已過期食品的限制。

事實證明,食品標籤上的日期與食品安全無關。在許多情況下,有效期並不表示食物何時開始已不能安全食用,而是它在告訴你,製造商們認為何時開始食品已經看起來與嚐起來沒那麼好了。為了安全起見,如熟食肉類、未經殺菌的牛奶和奶酪等一些食物,以及料理好的食物如馬鈴薯沙拉,也就是你不會再加熱食用,所以使用期限過了之後最好還是丟掉。

FDA已於五月宣布,它「強力支持」食品製造商協會(GMA)和食品行銷協會(FMI)的「最好在…前使用」(best if used by)標籤,來衡量食物品質的努力。在食品安全方面,FDA表示製造商可以使用他們想用的任何術語來傳達健康風險。儘管FDA鼓勵製造商使用“best if used by”當最佳提醒操作,但仍未成為法律來要求。除嬰兒配方奶粉外,沒有任何聯邦法律規定食品上要標記使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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