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簽國無戶籍國民可申辦與護照同效期臨人字號入國許可

中華民國內政部於8月13日修正發布「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6條,增訂具有中華民國賦與免簽證待遇國家永久居住權的無戶籍國民,經駐外館處書面建議,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得發給與護照效期相同的臨人字號入國許可,無戶籍國民返國將更為便捷。

近年來海外僑胞一再建議政府放寬入國許可,以方便返國短期停留,從事觀光、探親及商務等活動。依現行規定,無戶籍國民入國應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許可,而入國許可證件有臨人字號入國許可、單次入國許可證、多次入國許可證、臨時入國許可證及臨時入國停留許可證5種,其中臨人字號入國許可之效期有6個月、1年、3年及與護照相同4種。內政部基於我國已賦與免簽證待遇的43國多為經濟、法治高度發展國家,對於核予外來人口永久居住權有較高的門檻及嚴謹成熟的法規篩選制度,為衡平無戶籍國民與適用我國免簽證待遇外籍人士之入國程序,並考量我國利益及公共安全,因此修正「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6條,放寬無戶籍國民申請與護照效期相同臨人字號入國許可之規定。日後只要持憑臨人字號入國許可,可在效期內多次返國,無需逐次申辦入國許可,每次停留期間為3個月,得延期1次併計以6個月為限。

相關規定請參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網站(http://www.immigration.gov.tw),或洽詢該署(電話02-23889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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