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第二修正案,民間應擁有核武

因為近來一系列大規模槍擊案件,許多人再次討論授於人民擁槍權的憲法第二修正案。修正案的原文是:「一支訓練有素的民兵,對於一個自由州的安全是必要的。

人民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應受到侵犯。」,近來加州一系列的大規模槍擊事件主要有:1月21日,南加州「小台北」蒙特利公園市。十人當場遇難,十人受傷。一名傷者送醫後不治。死傷者主要是華裔;

1月23日,北加州金山灣區半月灣兩處農場。七人身亡,一人重傷。死傷者主要是華裔;

1月23日,北加州奧克蘭。一人死亡,五人受傷;

1月28日,南加州比佛利山豪宅。三死四傷。

今年1月,全美發生了52起大規模槍擊事件,其中南加州蒙特利公園市的槍擊事件死亡人數最高。

在討論允許民間擁槍的憲法第二修正案同時,一個無法避開的問題是:為何要制定第二修正案。美國保守網站The Imaginative Conservative前年3月刊出的Odelia Chan的文章說,「第二修正案的目的,是透過保護個人生命和財產免受侵略者侵害,以及合法抵抗專制政府來促進和平、繁榮和自由。」

就是說,第二修正案的目的,除了保護個人生命和財產之外,另一個重要目的是:如果出現專制政府,人民可以用槍抵抗甚至推翻專制政府。

也就是說,第二修正案只是一種手段,其目的除了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更重要的是授於人民權利,以擁有和政府武器相應的武器,來抵抗專制政府。

憲法第二修正案於1791年由國會通過生效,那是230多年之前。當時政府軍隊的武器和民間武器相差不大,雙方都有槍,政府可能只比民間多一些大砲和一些古老的軍艦。最早的大砲可以追蹤至公元12世紀。古希臘和羅馬時期就有以人力為動力的軍艦。

第二修正案通過之後很多年,1850年代,由蒸氣機驅動的軍艦問世,此後現代軍艦不斷發展,1961年,世界第一艘核子動力航空母艦、美國的「企業號」下水。為了保證人民抵抗專制政府的權力,也應該讓人民擁有各種軍艦乃至核動力航母。

1916年,坦克誕生。坦克的正式名稱是「履帶式裝甲戰鬥車」。此時,為了保證人民抵抗專制政府的權力,也應該讓人民擁有坦克。

1939年至1945年的二次世界大戰中,交戰國開始使現代的飛彈。1945年,美國首次,也是迄今全世界唯一的一次(或二次),使用了核子武器。此時,為了保證人民抵抗專制政府的權力,也應該讓人民擁有飛彈和核子武器。

除上述武器之外,第二修正案通過之後,美國政府研發並製造了許許多多、令人眼花繚亂的各種新式武器。

為了達成憲法第二修正案的的目的,即允許人民用武器抵抗可能會出現的專制政府,政府不僅應該允許民間擁槍,還應該允許民間擁有政府所擁有的武器,否則憲法第二修正案就是一紙空文。

作者/劉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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