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杉磯一家豪華轎車公司向San Francisco的聯邦法院起訴Uber Technologies Inc. ,指控其進行不公平競爭,稱它不將司機歸類為雇員,藉此每年節省高達5億元費用並傷害競爭對手。
Diva Limousine有限公司在週一提交的訴訟中稱,這家網約車公司將司機歸類為獨立承包商而非雇員違反了加州勞動和保險法。
訴訟稱,錯誤分類使得Uber能夠省下向司機支付最低工資、加班和其他福利等費用,這相當於它每年在加州節省高達5億元。
該訴訟要求根據加州Unfair Competition Law(不公平競爭法)發出禁令,並根據加州Unfair Practices Act(州不公平行為法)給予三倍經濟賠償。Unfair Practices Act禁止企業以傷害競爭對手為目的提供低於成本的服務。
訴訟稱:「Uber價格低於成本,目的是為了損害競爭對手。」
訴訟指出,該公司的「投資者明白,Uber的目的是建立一個龐然大物,這個龐然大物的客戶數以百萬計,能把足夠多的競爭者趕出市場,這樣從長遠來看他們以後就能夠收取更高的價格。」
該訴訟尋求被認定為代表所有運輸公司(包括為加州乘客預先安排行程、並將司機視為雇員的豪華轎車公司)的集體訴訟。
Uber一位發言人沒有立即回復記者的置評請求。
自九年前成立以來,Uber一直主張其司機是獨立承包商,並且稱它的司機珍惜這種地位的靈活性。
Diva兩名律師Ashley Keller和Warren Postman說,他們認為這個案子將有助於解決關於Uber司機是雇員還是獨立承包商的長期爭議。
Keller說:「我們認為我們提起了一個非常重要的訴訟。這起案件可能是法院測試在加州法律下誰是雇員的一個很好的工具。」
該訴訟援引4月30日判決。在這一判決中,加州最高法院縮小了獨立承包商定義。
州最高法院表示,加州員工必須符合所有三個標準才能被列為獨立承包商。
這三項標準是:員工「不受雇用公司的控制和指導」;從事「超出雇用單位業務正常過程的」工作;並且通常從事獨立建立的職業或業務。
律師們說,儘管這一訴訟的主張基於加州法律,但他們還是把它在聯邦法院提交,因為所擬議類別中的一些公司不在加州,但它們為加州相關公司的客戶安排乘車服務。
Uber稱,截至2017年底,該公司在加州有148000名活躍司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