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akland回遷房東得向房客支付搬遷費

根據一項新Oakland條例,如果房東因回遷讓房客搬走,那麼房東要向房客支付數千元搬遷費。

Oakland市議會116日通過的Uniform Relocation Ordinance制定出一份搬遷費明細表,並且規定搬遷費每年基於消費價格指數波動增長。

根據第一份明細表,房東必須向被逼遷者支付的搬遷費標準如下:三或更多居室單位房客,9875元;兩居室單位房客,8000元;統倉或單居室單位房客,6500元。此外,如果房客為低收入、有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則房東還需按照每單位2500元的標準追加付款。

這一條例是在去年市議會所批准另一條例基礎上的擴展。針對依據州Ellis Act逼遷房客的房東,去年條例制定了同樣的搬遷費統一明細表。根據Ellis Act,房東可以在退出租賃市場的情況下逼遷房客。

116日通過的最終版本條例對原先建議版本進行了一些修正。一項修正允許房東分三筆支付搬遷費:第一筆三分之一,逼遷時支付給房客;第二筆三分之一,一年後支付;最後一筆三分之一,兩年後支付。

另一項修正則規定:在房客入住前,如果房東和房客達成一份約定房東在一個特定時間回遷的協議,那麼房東無需支付搬遷費。

數位Oakland業主在市議會會議上發言反對這個條例,儘管其中有業主自我表白說搬遷費規定對自己沒有約束力。城市官員指出,因「正當理由」被逼遷的房客無權要求房東支付搬遷費。比如,如果你是兩聯式或三聯式住宅的房東並且你也自己居住,那麼你讓房客搬走就屬於「正當理由」逼遷。

Lisa Zomer和其他「老媽老爸」房東擔心的是:支付搬遷費的要求對房東回遷能力造成損害,當他們陷入某種財務困難不得不回遷時遭遇麻煩。在管理她父親Oakland五套出租房的Alana Clark說,像這樣的條例是在懲罰小房東,這可能會導致他們從出租市場撤出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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