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偷樑還柱 新移民被矇騙(四)

試問:一件訴訟案中,「輸」與「贏」的定義是什麼?

這個問題可以以一場棒球賽來作比喻去回答。有些人認為不「三擊未中出局」就算「贏」了,又有些人卻要求,不僅能夠「全壘打」而且要「一擊滿貫」才不算「輸」。其實,輸贏的看法,是因人而異的,往往與一個人的背景、價值觀息息相關。

以萬女士的經濟背景,她輸不起這場官司。以她的個性,她可能承受不了「輸」的打擊。可是她必須要從這場官司獲得近全額的房子改造費或者退房,而且法院必須要判張女士賠她所有的訴訟費,尤其是律師費,才算「贏」。

張女士選擇了由陪審團判,雖然萬女士的律師不贊同,但加州憲法允許張女士擁有這個權力。萬女士的律師之所以會不贊同的原因是,一般陪審團是由當地的平民百姓組合的,可想而知,他們缺乏法律常識、經驗,往往會以他們的價值觀去決定輸贏,縱使法官會向他們宣讀有關法律,但他們誤解法律的機會是存在的。所以,有些人認為,「好」案子最好不要交給陪審團來審理。

當然,案子由陪審團來判,並不意味萬女士會輸掉這場官司,只是萬女士不能體會,這種審理方式會有潛在的不肯定性。坦白說,即便是法官來判,以萬女士設定的「贏」的定義,儘管法官判她贏了,她也未必能夠滿意。

梁先生的情況與萬女士不同,至少他的房子已還原了,這回是張女士惡人先告狀。對梁先生而言,不僅張女士的原訴被判輸,而且他必須從他的反訴獲得賠償。事實上,梁先生的房子若有瑕疵,只不過是微不足道而已,不需花費太大的開支就可以修妥的。當初要不是張女士先告他,對於那10萬元的追討,他很可能就不了了之了。其實一開始他與張女士關係非常好,儘管張女士沒同意要付那10萬元,他或許仍然會讓張女士進來將房子的格局還原的。

可是,有時候人性就那麼奇怪。梁先生原本不是那麼在乎張女士就未告白違章建築之事賠他錢,但是一旦簽下了協議,一份協議竟然完全改變了他的心態。他很不甘心,他就因為想問一問張女士關於什麼時候可以收到10萬元的事情,張女士就產生了那麼強烈的反彈,平白無故的把他也告了,背叛了他對張女士的信任,他無法接受張女士「恩將仇報」的惡劣,於是他決定堅持到底的目的,不僅是要證明自己的清白,還要見到張女士受到嚴懲。原本不是那麼在乎那10萬元的他,後來也把它看得那麼重。於是,對於張女士,他內心所存在的仇恨,並沒因為官司拖延而被時間沖淡,反而是與日俱增。

官司中所發生的「互相殘殺」往往會讓當事人完全失去理性。經過長時期的鬥爭與取證之後,事情的真相也慢慢地水落石出,人證及物證足以證明,買賣成交未完畢前,張女士的確是蓄意的沒向梁先生與萬女士告白新房子有違章建築。其實,梁先生及萬女士的律師從前任律師手裡把案子承接過來以後,一開始就非常認真的進行取證,其目的不在於增加律師費的負荷,而是在於希望能夠早日能夠讓真相大白,致使張女士自動提早提出和解。

可是律師的賣力卻適得其反,充份的準備更堅定了梁先生與萬女士走完訴訟旅程的決心,兩人因此將和解的條件提高到毫無妥協的餘地。和解本來就需要互相讓步,否則怎麼能算合解呢?他們兩人的心態已經極端化,連和解都要「一擊滿貫」才能滿足他們。律師三番兩次不斷地提醒他們,官司會有風險的,但是忠言逆耳,律師的好意勸說被拒絕了,他實在感到無奈。

張女士深知此次闖禍了,可是她實在騎虎難下。雖然張女士後來很想與梁先生和萬女士和解,但面臨著「一擊滿貫」的苛刻條件,她也找不到台階下來。似乎梁先生與萬女士想給予張女士的難堪必須達到淋漓盡致的程度,他們才會罷休。其實,雖然張女士向來小氣,但她雇用的律師不是省油的燈,這位律師曾經幫她打贏了幾場官司,張女士也和梁先生和萬女士一樣,從未體驗過輸掉官司的那種非常難受的苦澀,她不是完全缺乏信心去打這場官司。

最終陪審團會怎麼看這件事情,到底鹿死誰手,我們拭目以待吧。(待續)

文:陳建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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