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屋的房貸被註銷不產生課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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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去年中旬,我因為入不敷出,付不起房貸,而房子又嚴重「溺水」,逼不得已把房子以短售方式脫手。我僱用的經紀建議我在申請書上聲明房子是我用來自住的,但事實上房子雖是原先買來自住的,而我也曾經住過幾年,但在申請短售時,我已經搬出房子幾年,並且已把它出租出去,可是經紀說要寫成是自住的,短售才比較容易被銀行通過,於是我就按照他的建議這麼做了。房子上有兩個貸款,第一順位房貸是購屋時申請的,而第二順位房貸卻是後來為裝修房子用途重貸的。短售審批過程中冒出一個驚喜,第二順位銀行來信說已決定把整個房貸註銷掉,因此我房子突然之間變成不「溺水」,我把與買方簽訂的合約擺平取消後,由於房貸只剩一個,雖利率沒被調降,我又開始能夠負擔月付,不再面臨法拍,但短售衍生了兩個新問題。一、第二順位會不會後來因發現我不老實聲明房子是出租的,而說它是被我的詐騙而做出把房債註銷的決定,並以此點為由,撤回已註銷之房債,二、我聽說「財政懸崖」解套臨時稅法允許屋主不為所註銷之房債課稅,但會計卻說因為債務被註銷當時,我的房子不是自住的,所以我不合格使用這個稅務優惠。請律師分析。

答:首先,銀行未必是因為你申請短售而做出註銷房債的決定,儘管事實如此,其原因也未必與你所做的錯誤的聲明有關,實際上,自從去年五大銀行與政府達成兩百五十億的協議後,銀行已陸續為許多屋主註銷房債,但它們到底是根據什麼因素作出決定至今並不透明,何況註銷債務之程序繁複,銀行不會輕易的撤回該決定的。更重要的一點是,除了幾個例外,加州法律一般不允許房貸債權人,不透過法拍而直接向屋主個人追討房債。
2008年小布希總統任期所通過的「房債註銷舒緩臨時稅法」規定,假如所註銷之房貸是為買房、建房、或裝修房三個用途之一而申請的,而房子是主要自用住宅的話,屋主在2012年12月31日(現已延至2013年底)之前向銀行獲得的債務註銷,是不必課稅的。你之前申請貸款的用途的本質是不應該因為你後來把房子改用成出租而改變的,你原先的確是為裝修自住屋而申請了房貸,那個事實始終改變不了,你應當是可以合格享用這個稅務優惠的。分析的關鍵在於稅法本身並沒提及以上所描述之例外情況,故會計師所做的分析或許保守了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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