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未能落實,買方經紀一般徒勞無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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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七個月前我委託一位經紀人售賣一間獨棟屋,經紀人接到一份來自一位現金買主的offer。買方願意支付叫價的全額,但在offer上註明20天的escrow,雖然我同意接受它,但我認為20天恐怕來不及完成這個交易,於是我要求把時間改成30天。與其為我準備一份counteroffer, 經紀人卻把買方提供的offer第一頁寫上的20天的「2」字改成「3」,也沒要我在已改之處簽字,除此之外,其他需要我簽字的地方我全簽了。接著經紀人就把文件電郵給買方經紀,並且在電郵內容中刻意的通知對方,賣方需要30天的escrow。但電郵傳送不久,對方還未接受30天的條件前,我突然又感覺到30天不够,我真正需要60天,所以我請求經紀即刻通知對方,先暫時不開escrow及取消之前買方所約定的房檢日期,目的在於先確定買方同意的是60天。但買方始終沒給回應,卻告知我方他有急事先回中國,之後我們等了整整四個多月,買方仍然沒有消息,於是我以為買方已經放棄了這個交易,與此同時,與經紀所簽的委託書也過了期,於是我又委託另一位經紀幫我促成下筆交易。再過了三個月,我接到第一筆交易中代表買方出offer的那位經紀的律師信,說我不履行協議,導致她失去應當所獲得的佣金,請問她有權要佣金嗎?
答:事實上,因為你把買方要求的20改成30天,所以你用電郵傳送給買方的那份文件本身實際上有counteroffer的法律效用。嚴格而言,既然買方沒即時接受你最初要求的30天,而你又即時再把時間改成60天,意思是說你與買方沒達成協議。一般而言,買方經紀要落實並促成交易,才有權向賣方追討佣金,更何況加州法律規定,佣金協議必須是書面的,而一般加州慣例,賣方幾乎不與買方經紀有任何書面協議,甚至於連口頭協議也不存在。正常的情況下,除非交易順利關閉escrow, 買方經紀是沒有能力從賣方手裡取得佣金的。法律允許一個例外,那就是交易已進展到快完畢的關頭,賣方突然改變主意不賣,否則,交易若未能成熟到那個階段,一般買方經紀是無權賺取佣金、徒勞無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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