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妹短售同謀詐騙銀行,法院衡量各因素決定勝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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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兩年前我姐姐與姐夫因拖欠她們住房房貸而面臨法拍,為了避免房子被法拍掉,她們決定把房子短售出去但又不捨得賣給外人,於是她請求我把它買下來,條件是一年過後我必須把房子賣還給她。手足情深,不能夠袖手旁觀,我於是同意幫助她們,由我與丈夫一起向銀行貸款購買該房子,頭款六萬元由兩對夫婦各出一半,她願意每個月付租金給我,相當於每月房貸分期付款的一半,但是將來房子的其他開銷如物業稅、保險、及維修由我承擔。我們的協議是只是口頭。買賣順利成交後,姐姐與姐夫繼續留在房子,每個月按協議繳交租金,十個月之後雙方發生爭議,她們就停止支付了,沒有租金收入我也就開始付不起房貸了,無可奈何,我就向她們提出驅逐程度,她們也請了律師辯護,宣稱她們不是真正的房客而是屋主,所以驅逐無效。請問法院對於這個糾紛會有什麼看法呢?

答:一般銀行是不允許短售屋主把房子賣給近親的,尤其是以買主將來再賣回去給屋主為最終目的,你們的協議本來就是一個法律視為非法的合約,法院是有權拒絕強制執行它的,也就是說不論是你或你姐姐向法院求助,法院或許是不太願意予以援手的。但是,產權畢竟在你名下,法律有一個推定,產權在誰的名下,誰才是真正的屋主!你略佔優勢,即使如此也並不意味你姐姐完全喪失她的權益,一般來說出錢買房子的人只要能夠提出充分證據比如買房資金如銀行電匯收據來證實她才是真正買主,或許可以反駁這個推定,但也不全然,法院還會考慮其他因素如她是否過去在此交易中有沒有「不乾淨的雙手」(英「unclean hands」),這個因素肯定存在在這裡,因為她是為了詐騙銀行與你立下這個協議,法官很可能不會讓她得逞,最終你在驅逐案子成功機會比你姐姐略高,但你畢竟也是同謀,一些小風險是免不了的。既然彼此是姐妹,你們最好設法調解把糾紛化解掉。

文/陳建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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