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胤良提州憲修正案以保障大眾知的權利

州憲第七修正案確保布朗法案在預算欠佳時期也不暫緩執行

沙加緬度—倡議政府透明化最強力的議員之一提出憲法修正案,以確保公立機構遵守規定來公告議程和決議。
在羅夫布朗法案的基本重要規定—加州的主要公開政府法—於州府會計危機期間,暫緩執行或受威脅數年後,余胤良在州參議會提出州憲第七修正案。
根據州法,地方政府執行由州議會制定的法律之花費可以報銷,但是當獲得選民通過時,州府的補償就不必要了。在州憲第七修正案下會是如此。
儘管公開政府主張的論據,只是在大眾可以接觸的地方,公告單一議程及報告閉門會議所採取的決議,沒有須由州府補償的重大成本,但是加州法律委員會每年仍補償各地方機構二千萬元。
正因為如此長久的誇大和不合理的收費,議會和州長於1991年,中止布朗法案一段時間和每次一有預算短缺時,大眾的權利就持續受到威脅。去年,布朗法案沒有得到州府預算撥款,造成了公共機構無所適從於是否需要按照目前的法律以公告議程和結果。

(網路照片)

余胤良說,「加州人民有得知他們的政府在做什麼的基本權利。人們只要看看貝爾市的腐敗,就會了解布朗法案應該一貫堅持。我們的公開會議的法律太重要,而不能在州府缺錢時可有可無。州憲第七修正案將確保政府機構為市民提供他們應得的信息。」

加州報紙發行人協會總顧問湯姆牛頓說,「州憲第七修正案將一勞永逸地要求所有地方公共機構—市議會、縣議會、學區和特區—讓公眾對於會議和決議充分知情。開放的大門意味著,如果人們不知道地點、時間和會議之所在及要討論或決定的議題,則敞開大門是毫無意義的。」
舊金山陽光法案工作小組主席Richard Knee說,「余參議員所提出的州憲法修正案,將為想要知道—這是他們的權利–他們的地方議員所做的決定,以及決定的基礎提供一個重要的保障,布朗法案和公共紀錄法是陽光法的兩大支柱—即政府的透明度和問責制—在加州,遵守陽光法案是每一個政府官員和僱員工作的一部分。」

柏克萊公民陽光委員會主席Dean Metzger說,「布朗法案仍是州法至關重要,否則我們的民選官員就不必負責了。」
州憲七號修正案必須得到議會三分之二通過,才符合放在11月或可能在6月舉行的全州性特別選舉之資格。
2004年約有83%的選民投票支持59號提案憲法陽光修正案,這為大眾取得政府文件提供更大的管道,預計州憲第七號修正案會得到類似壓倒性的選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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