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被動型“夜視裝備打獵?

問:關於在加州夜間合法捕獵非獵物哺乳動物和非獵物鳥類使用“被動型”夜視裝備,我有一個很重要的問題。我的研究顯示,使用被動型(意思就是不發射出紅外線光束或其它人工光)夜視裝備(比如步槍望遠鏡,雙筒望遠鏡)捕捉非獵物哺乳動物(比如效狼和山貓之類)是完全合法的,並不與加州刑法關於合法擁有的規定衝突。
如果你認為我的結論是錯的,請說明所適用的規定和法律裡的具體條文。為準確起見,在加州合法捕獵大型獵物或非獵物動物時使用任何類型的夜視裝備是不合法的嗎?是還是不是?
答:
是的。使用或擁有任何與電子觀察設備或任何夜視設備或光學設備相聯繫的紅外線或類似光線都是非法的。根據漁獵部專家的意見,這包括但不限於,在捕捉鳥類、哺乳動物、兩棲動物或魚類時用來協助的、使用電動或電池驅動光線放大電路的雙筒望遠鏡或望遠鏡,如果你認為9伏光線、手電筒、內紅點瞄準鏡等等屬於夜視設備的話,那麼答案就是不是不合法的。漁獵委員會條例允許在某些情況下使用輔助光(查看California Code of Regulations, sections 264和264.5,2010-2011 Mammal Hunting Regulations手冊第九頁開始。或登錄 www.dfg.ca.gov/regulations/).
請注意,根據現行哺乳動物捕獵條例CCR 264和264.5條,此項法律中的規定適用於捕捉所有鳥類和哺乳動物,並且覆蓋所有此類設備,無論是電動或電池驅動的,包括使用光線捕捉非獵物和有皮毛哺乳動物。
這意味著,使用任何類型的、使用電動或電池驅動光線放大電路的夜視裝備(無論是否連在槍械上)輔助捕捉鳥類、哺乳動物、兩棲動物或魚類都是絕對違法的,即使是在捕獵非獵物動物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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