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發布FSA和HRA借記卡新指導原則

國稅局發布新的指導原則,允許繼續使用FSA(健康靈活支付安排)和HRA(健康償付安排)借記卡購買有醫生處方的非處方藥。

(網路照片)

此項新的指導原則對以前的指導原則進行了修改,允許納稅人繼續使用FSA和HRA借記卡購買有醫生處方的非處方藥。新的指導原則在2011年1月15日生效。根據這一原則,使用借記卡必須符合現行藥房在出售處方藥時候的程序。

這個程序包括要求必須有藥品處方才能從藥房以及分售藥品的郵購商和網店買藥,同時必須保留適當記錄。
根據可負擔醫療法,非處方藥費用可以從FSA或HRA中補償,如果在購買之前有處方的話。此項要求獲得處方的要求不適用於胰島素。
處方要求適用於2011年1月1日當日或以後的藥品購買,不適用於2010年的藥品購買,即使補償發生在2010年12月31日以後。因為此項要求只適用於非處方藥,因此它不適用於其它醫療費用,比如醫療儀器、眼鏡或隱形眼鏡。
新的指導原則IRS IRS Notice 2011-5,以及國稅局網站上常見問題回答,還包括FSA和HAS借記卡購藥的更多詳情,比如從醫療服務商處買藥,而不是從藥房、郵購商和網店買藥。
獲取FSA和HRA借記卡在“百分之九十藥房”買藥指導原則,請閱讀 IRS Notice 2010-59。更多有關醫療改革規定可以參見國稅局網站IRS.gov上相關可負擔醫療法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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