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胤良重提青少年公平量刑法

州參議會9號法案給獲接受矯治的終身監禁青少年機會

沙加緬度 – 12月6日,州參議員余胤良將重提終止青少年終身監禁的公平量刑法,除了美國以外,沒有其他國家會讓青少年獲處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相反地,在加州約有大約有275個這類案例。
在余胤良的州參議會9號法案中,法院可能重新審理監禁了十年後的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的案例,可能讓一些當事人得新的25年至終身監禁的判決,本法規定罪犯接受矯治,才能提出重新審理申請。
雖然州參議會399號法案不會禁絕這種判決,但會使判處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的青少年在入獄15年後得到法院重審,有可能獲25年至終身監禁的新判決。 本法規定罪犯表現出懺悔,並有改過向善的能力,以便提出重審申訴。
余胤良在上會期提出來時,名稱是州參議會399號法案,得到參議會跨黨派支持,但最後幾天在眾議會遭封殺。
本立法得到兒童倡議者、心理健康、專家、民權團體、教會和矯正官員的支持,大部分的報紙也都為此背書,包括舊金山紀事報、洛杉磯時報、沙加緬度蜂報、紐約時報、范杜拉星報及聖地牙哥論壇報等。州參議會主席史坦柏格州參議員瓦格斯和州眾議員福恩第也都簽署,成為州參議會9號法案的共同提案人。
本身是心理學家的余胤良說,「神經科學是很明確的;大腦的成熟度持續發展到青春期,從而衝動性控制、規劃和批判性思考技能,仍然尚未完全開發。州參議會的9號法案反映科學,以及為我們的青少年提供同情和改過向善的機會。州參議會9號法案不是無罪釋放的門卡,它是尊重受害人及國際法,以及兒童比成人有更大的改善能力等事實,非常溫和的方案。」
余胤良說,「認為判處青少年終身監禁不得假釋是錯誤的,有明顯的成長,我希望新一屆州眾議會,能與我們一同於2011年通過此案。」
檢察官和法官有酌量權,以決定是否裁處青少年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然而,有幾宗例子顯示出酌量權有問題:
其中一個案件是16歲的安東尼,以前從未遇到法律麻煩。安東尼屬於「標記船員」油漆塗鴉的一員。有一天,安東尼的他的朋友說:「你想搶這個人嗎?」安東尼用典型的青少年口吻說「我不在乎。」當他拒絕朋友的要求時,他說他認為虛張聲勢已經開始了,他記得轉身而去彎腰拾起他的腳踏車離開時,就聽到了槍聲。
雖然檢方提出了較低的刑期,但是在安東尼的青少年心中他無法認同他要為別人的行為負責,所以他拒絕了,報紙引述地檢官的話說,對於青少年而言,協助和叫唆是很難理解的觀念,安東尼被判一級謀殺,並處以終身監禁不得假釋。
另一起案件涉及莎拉克拉松,她在河濱市由虐待狂和吸毒成癮的母親撫養長大。莎拉非常脆弱無助,11歲時,一名男子就開始培養她成為妓女。在會晤她後不久,就性侵她,她13歲就開始為他賣淫。 16歲時,她殺了他,並為此罪行付出終身監禁不可能假釋的代價,雖然加州青年管理局及心理評估確定,她可以改過向善。
「人權觀察組織的兒童權益伸張部門的伊麗莎白卡爾文說,「在加州,判處兒童終身監禁不得假釋,意味著他們會老死在獄中。 青少年仍在長大,沒有人不是法官心理學家或醫師,可以確定一個16歲的孩子會變成什麼樣的成人,當他們長大成人時重新接受審理,是有其意義的。當他們仍被視為太年輕而無投票或開車的判斷力時,不因犯了罪而永久監禁他們,大眾的安全還是可以得到保障。」
由「人權觀察」組織所公布的最新報告發現,在許多情況下,未成年人與成人以同一罪行被起訴,青少年獲判的刑罰比成人共犯更重。
儘管普遍的看法相反,「人權觀察」組織發現,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不適用於犯下嚴重罪行或顯示不可救藥的罪犯。就全國而言,據估計有59%的青年被判終身監禁不得假釋前,未有過刑事定罪。 45%的被判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的加州青少年參與謀
殺,而實際上並未殺死受害人。許多人被判重罪謀殺罪,或協助及教唆他人謀殺,因為他們擔任觀望或正在參與另一重罪,如在謀殺發生時搶劫。
加州在未成年人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的種族差異方面,在全國也有最壞的紀錄。非裔青年服這類刑的比例是白人的18倍、為西裔青年的 5倍。
每一個新的青少年罪犯會花費加州高達250萬元。繼續監禁已獲判終身監禁不得假釋青少年犯,將花費加州約7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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