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pa縣監事會本週批准一項條例,禁止在縣許多物業上飼養公雞。
根據監事會上週全票通過的條例,Napa縣未合併地區半英畝以下地塊不允許飼養公雞,半英畝至1.5英畝地塊允許飼養一隻公雞,1.5英畝以上物業允許飼養四隻公雞。
該條例稱,公雞限制旨在「消除公共妨害、非法鬥雞和飼養鬥雞用公雞的飼養的可能性,並保護Napa縣居民的健康和安全。」
縣將公雞定義為任何具有完整成年羽毛、並能發出公雞大聲啼叫聲的六個月或以上的雄雞。
縣最初於2013年對未合併地區實施公雞飼養監管,但允許的數量高很多-每英畝最多25隻公雞,或每個地塊100隻公雞。縣工作人員表示,現行規定允許的公雞數量很多,使得解決鬥雞等與公雞有關的問題難度加大。
根據監事會12月9日會議一份報告,縣條例與Napa縣城市之一American Canyon執行的公雞條例相一致。
該條例有許多豁免,例如,如果遵守地方、州或聯邦檢查法,任何飼養公雞用於食品生產的人都可獲得豁免。
該條例將於2026年2月1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