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朋友夫婦返美時,受到了海關移民官的反覆詢問,這是他們自 2015 年拿到綠卡後,首次遭遇此種情況。
以前入境美國時,移民官僅僅快速看一下他們的護照,便會態度和藹地一揚手放行;可這次移民官卻反反覆覆地發問:「你們怎麼半年就回一次國,回去都做了些什麼?」由於英語水平較低,朋友夫婦不知所措、面面相覷。
接著,移民官又態度嚴峻地提出了一連串問題:「你們在美國待了 10 年,英語怎麼還是不行?」「每年都回國半年,在那邊有工作嗎?」「我對你們將來能否長期居住在美國表示懷疑。」「既然你們每年都必須回去,那以後就沒有必要再回來了!」……朋友夫婦聽得雲裡霧裡。本想說,他們回去是為了照顧年邁的父母,但因擔心被遣返,心裡慌亂,一時竟不知道如何回答才好。
還好,也許移民官看出了這對夫婦的尷尬,只是善意提醒而已,揮揮手便放行。但這對夫婦卻被嚇得不輕,直嘀咕:現在中美關係緊張,返美政策是否已改變?是否已被移民官認定——「以後就沒有必要再回來了」?
帶著這些疑問,他們回到加州庫比蒂諾市後,便查看了 U.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USCIS)與 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CBP)最新關於綠卡(LPR)在美國以外可停留時間的相關規定,尤其是「在什麼情況下可能喪失居住意圖」的政策依據與實務說明後,才恍然大悟。
他們了解到,USCIS 在其政策手冊中,針對綠卡持有者是否「放棄居住意圖」的評估,列出了幾項重要因素:
- 出境停留時間是關鍵因素之一,即綠卡持有者是否有意返美並長期居住。
- 離境前是否保留美國住所或其他連結。
- 若綠卡持有者在美國外停留 超過 6 個月但少於 1 年,回美時可能會被追加提問。
雖然沒有硬性規定「離美超過 6 個月就會直接失去綠卡」,但「超過 6 個月」已成為明顯的紅旗。如果打算離美 1~2 年,就必須辦理再入境許可(返美證)。
目前看到的,多為術語與文件修訂,沒有從 2025 年起新增「每次離境 6 個月即自動失去綠卡」的法規。許多律師文章也指出:「2025 年起入境審查加強,尤其針對長期停留國外的綠卡持有人。」
以上政策顯示,朋友夫婦每次回中國半年,確已觸及多項「風險審查因素」:
- 每次離境時間約半年,雖未超過一年,但已屬紅旗;
- 在國內停留半年,而在美國的生活連結較弱,如英語溝通困難、住所不穩、銀行及稅務往來少;
- 回美時難以向移民官證明仍將美國作為主要居住地,也未說明未來打算在美永久定居;
- 因此極易被質疑「是否仍居住在美國」。
根據 USCIS 的說明,雖然沒有固定天數能保證綠卡持有者一定能順利回美,但若離開過久且缺乏足夠證據證明仍以美國為主要住所,就有被認定「放棄居住意圖」的風險。
為了保住綠卡資格、減少入境審查風險,律師建議應注意以下事項:
- 保留並準備好證據,證明美國為主要住所
如租房、房產、銀行帳戶、稅務、駕照等。 - 離境超過 1 年且沒有再入境許可,綠卡可能失效
也可能被視為已棄居。 - 即使離境少於 1 年,若在國外長期工作、遷出家庭、美國住所出租、報稅異動……也可能被認定為棄居。
- 應證明離境為「暫時性的」
例如:往返機票、短期照顧父母的文件、明確返美計畫等。 - 避免長期在國外居住,僅偶爾回美「打卡」
移民官可能認為主要居所不在美國。 - 離境超過 6 個月會觸發較高審查風險
1 年以上風險極高。 - 有需要者應提前申請 再入境許可(Form I-131)
- 最長可在國外停留 2 年
- 2024 年前費用 630 美元
- 2025 年起為 1000 美元
我認識的一位綠卡持有者,每隔 5 個月就回美國住幾天,其餘時間都待在中國工作,結果被海關拒絕入境;律師也說他已構成棄居。
另一位名叫 Lateef 的巴基斯坦綠卡持有者,多次往返後,有 65% 的時間待在巴基斯坦,最後一次甚至停留 1 年 3 個月。入境時被移民官認為缺乏在美國居住的意圖,最終被法院判定 已放棄綠卡。
許多移民律師指出:
離開美國超過 6 個月就可能觸發是否已放棄美國永久居留意圖的審查。
若您回國時間較長,請務必先諮詢有經驗的移民律師,提前規劃是否申請再入境許可。
文/汪敏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