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還用問?全世界任何地方任何車廠進行瑕疵車召回,都當然是由車廠全額修復至完善,是那位天才提出錢該怎麼分攤的想法呢?

Fisker,這家市值曾高達29億元的電動車廠,於去年為其唯一商業化車款Ocean SUV召回,做了請車主付工錢、公司出零件的分攤建議,因為它已經申請破產了。

這家總部在洛杉磯漂亮海灘城市的車廠,為其2023年6月發表上市,創辦人兼CEO Henrik Fisker說:「我對此感到非常激動,因為我們為此等待了兩年半,這裡的每個人都做了出色的工作。」但車主才開半年,就多所抱怨車輛失去動力的Ocean SUV,於去年9月15日對數千名第一批新車的全部車主在公司官網上宣布,五個召回項目中的兩個,即有些Ocean的門把手有缺陷,以及所有新車都需要更換電動水泵,因為這會導致一些車輛失去動力。公司會負擔零件的費用,但車主必須支付授權服務商的檢查和維修費用。

這樣的召回聲明當然炸鍋,且不只車主,還包括聯邦司法部,因為該公司已於6月18日申請第十一章破產保護,而第一批召回通知是於6月12日發出的。司法部代表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於10月7日向破產法庭提出異議,稱該「計謀」在多方面違反了《國家交通和機動車輛安全法》,所以反對Fisker提出的清算公司剩餘價值步驟的解決方案。

NHTSA在提交文件中表示,把「零件成本與人工成本」拆開,在遵守《安全法》上根本「沒有法律意義」。內容寫道:「《安全法》明確規定,與修復瑕疵和不合規車輛相關的所有費用,必須由製造商承擔。」司法部代筆的反對書提到,《安全法》第30120(a)條規定:「製造商根據第七章或第十一章提交破產申請,並不因此可免除製造商遵守該法律的義務。」

Fisker的召回方案另一部分還列出可能償還這些勞動力成本的途徑,但前提是要從Fisker車主協會在破產程序中提出的索賠獲得報酬。司法部表示,這也違反了《安全法》,寫道:「如上所述,《安全法》第30120條要求製造商(而非車主)承擔所有補救費用,所以這種『車主報銷』計畫加劇了Fisker持續違反《安全法》第30120(a)條的行為。因此,這樣的召回方案不可以被認可。」

Fisker雖然一開始便很快地改變了車主付工資的「計謀」,但沒過多久又改變方針,強調車主必須支付這些「法律」要求的維修費用。而該公司認為的「法律」就是進入破產保護程序,他們在FAQ上說:「透過破產流程,Fisker能夠為購買維修零件提供資金,但目前無法為勞動成本提供。」

雖然有些車主已經等不及車廠的推拖拉,乾脆自掏腰包支付召回維修的工錢,但司法部認為,它樂觀其成以某種方式向這些車主提供補償,畢竟「他們一開始,就不應該為召回付任何錢。」

正常的車廠不會冒被官府打臉與車主咆哮的風險,要車主自己出召回的工錢,可惜Fisker已經不是正常車廠了。Fisker表示,做為解決方案的一部分,他們願意撥出最多七十五萬元的資金,來支付修復這兩項瑕疵召回所需的實體零件成本。但也說了,這些零件的總成本可能會是這個數字的兩倍,因此它不打算籌錢來支付勞動成本。

幾千輛車子的召回,車廠竟只有七十五萬元來做維修,曾經的29億元都花到那裡去了?這可能只有老闆自己才知道。帳面上看到的是,在產品都還沒推出之前,該公司就已經透過特殊目的收購(SPAC)弄上紐約證交所;投資一億元在一家電動車充電公司;在印度設了分公司;還說要在中國大陸生產Fisker的車。當然,最燒錢的可能就是位於橘縣La Palma的78,980平方呎的氣派總部了。

也是債主之一的房東Shamrock Properties於10月4日向破產法庭提交文件,稱這座前總部被撤得一片混亂。文件中有公司代表Tony Lenzini的宣誓聲明,其中詳細描述了Fisker在該總部最後幾天的使用情況,並附上照片,顯示一間辦公室看起來像是在做緊急大撤退般。Lenzini寫道:「La Palma已經被搞得一團亂,Shamrock現在面臨要花數萬元在清理、修復損壞以及在我看來是危險廢棄物的清除方面。」

根據Lenzini的證詞,他於9月27日早上抵達La Palma辦公室,這是Fisker要正式交還鑰匙給房東的日子,但他卻目睹了數小時的大撤退動盪。人們帶著工具、電腦和汽車零件匆匆離開,然後又回來拿更多東西,且沿途「碎片到處亂丟」。這個堪稱電動車版的「常風行動」,讓Lenzini寫下如此證詞:「我將La Palma視作一個犯罪現場。」所以,車主們還要爭召回錢誰出嗎?

記者 Pegasus J. J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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