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灣區發生幾宗房東與租客的糾紛,從目前所知來看,這些糾紛的受害人都是房東,而非租客。

其中一宗糾紛,發生在東灣聖里安住(San Leandro),女租客帶著一個孩子,租了一幢三臥室獨立屋,月租3,000元,三年前遷入,只繳了18天的租金,且未繳押金。之後整整三年不交租金,積欠12萬元,甚至還違規做「二房東」,把房子中某一間租給他人。

租客為何膽大妄為?她依仗的是該市所在阿拉米達縣的臨時禁止逼遷令(Eviction Moratorium)。根據這個法令,新冠疫情期間,房東不得因任何理由而請租客搬走。

所以,租客不繳房租,房東也無可奈何,不能請其搬走,否則就是違法。

這個臨時禁止逼遷令是全州性的,但阿拉米達縣為此禁令增加了條款,使該縣的此項禁令成為全加州最嚴格的禁令。

這項臨時禁止逼遷令,意在疫情期間保護租客,租客不必證明其經濟來源因疫情受到影響,就可以不繳租,不必提供任何不繳租的理由。此臨時禁令使租客免於無家可歸,立意雖然良好,但卻被惡租客利用,欺侮房東。

事件中的房東是一對華裔夫婦,他們是第一代移民。省吃儉用,買房後希望用租金維持日常生活、供孩子上學,沒想到三年來沒有一文租金收入,但房貸、保險和房屋維修等一文不能少。生活難以為繼,瀕臨破產。

另一宗類似事件也發生在東灣,在利佛摩(Livermore),事主也是華裔,其三處租客全部拒絕繳租,累計欠租約11萬元。夫妻兩人因此不得當司機送外賣,每週工作七天,每天10至15小時。

還有一位屋崙市的單親媽媽,因收不到租金而無法償還銀行的貸款月供,房子面臨法拍。

聯邦政府有提供幫助租客繳租金的撥款,上述事件中,這項撥款為何沒有發生作用,暫時不知。

這些事情給我們的一些啟示有:第一,房東並不都是富人,相反大多數房東買一幢房子投資,只是希望幫助生活開支及孩子的學費等。他們要還貸款、付地產稅以及房屋維修等,這些房東壓力也很大。議員在立法時,不僅要考慮到租客的權益,也要考慮到房東的權益。

第二,從新聞報導看,這些房東可能沒有請地產管理公司來管理他們的出租物業。地產管理公司的服務,當然要收費,但經過專業公司對租客的篩選,可以大大降低遇到惡租客的機會。付一些錢,買個心安,更可能避免金錢損失。

上述第一宗事件,華人事主到阿拉米達縣政府大樓外絕食抗議。三天絕食下來,該縣議會終於決定:目前實施的臨時禁止逼遷令,今年4月底到期後不再延長。受惡租客之害的房東終於可以喘一口氣。

上述惡租客所欠租金,是否能追討回來,我打個問號。有個朋友,租客欠了一萬多元租金,他後來請了討債公司追債,最終一分錢都沒有追討到。

作者/劉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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