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J警員視頻公佈?城市說了算

根據週二市議會通過的新政策,San Jose警方在城市領導層要求下必須迅速公佈警方重大事件隨身攝像錄影。

引入這一政策框架的市長Sam Liccardo說:「為了在公眾對視頻片段要求調查時迅速反應,落實一項政策對我們很重要,這是建立社區信任努力的又一步。」

根據新政策,市議會可以指示城市經理(警察局長直接向他彙報)迅速披露警民公開衝突的攝像頭錄影。現在,警方不再對內容發佈有最終決定權,是否發佈改由城市經理領導下的City Attorney’s Office最終決定。

「一般來說,錄影發佈必須遵守Public Records Act,」City Attorney Nora Frimann說。「有很多考慮……但根據這項政策,似乎(City Attorney’s Office決定)。」

在這一新政策出臺前,Liccardo曾要求城市警方公開披露今年5月底6月初內亂錄影,但警方並沒有執行,理由是正進行內務調查(隨身攝像頭錄影的發佈因此可能推遲最長一年)。相反,警方發佈了媒體鏡頭彙編,其中沒有來自警方的任何錄影。

Liccardo、市議會和城市經理Dave Sykes再次堅持公佈隨身攝像頭錄影,在最初要求幾週後,警察局長Eddie Garcia也遵守了這一要求,但堅持要求市議會制定一個公佈某些錄影的「一致程式」。

現在根據新政策,警方必須公佈有關事件發生前至少10分鐘的錄影。但是,如果收集和公佈所有錄影「會過度消耗工作人員時間和人力」,警方可發佈三段「清晰、全面拍攝事件」的視頻,以履行其義務。

儘管這項規則賦予市議會和市長公佈隨身攝像頭錄影的更多許可權,但此前加州已經有要求警方公開披露錄影的規則。

去年,Assembly Bill 748生效。該法案要求警方在「重大事件」發生後45天內公佈隨身攝像頭錄影和音頻,除非正在進行調查。

Senate Bill 1421還要求警方發佈涉及重大使用武力案件(如槍擊案或其他不當行為)的機密記錄,包括隨身攝像頭錄影。

然而,根據這兩張法律,是否發佈均交由警方自行決定。因此,新San Jose政策的最引人注目之處就是把這一決定從警方轉到市領導層,使得公佈更多錄影成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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