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勞工法工時分類知多少?

加州的許多雇員在工作超過一定小時數后有權獲得加班費。本期節目,鄭博仁律師將介紹加州有關加班費的相關法律。

加班費是員工在工作日或工作周中,超過一定小時數時可以獲得的增加的工資。加州的大多數非豁免雇員都有合法的權利,可以在長時間工作時獲得加班費。

加班時間的長短取決於員工輪班的時間,以及他或她在工作周中工作的天數。大概的情況如下:

據加州的工資和工時法索要未付加班費是人們最大的投訴類別。實際上,與其他州相比,加州無償加班的情況更多。

未付加班費可能是由於雇主不了解加州的工資和工時法所致,也可能是盜竊工資的一種形式。了解加州的加班法律對於希望遵守法律的雇主來說很重要。

同樣重要的是,員工必須了解自己的加班權利,以便他們可以拿到自己所應得的工資。鄭博仁律師(Paul Cheng)在本期《法律博談》中,就與大家分享了加州針對雇主和雇員的加班法律。

確定員工的加班工資

聯邦法律和加州法律均要求當非豁免的員工在一個工作周內工作超過40個非加班時數時,雇主應向其支付加班費。但是加州法律通過提供超出聯邦加班保護的權利而走得更遠。

在加州,如出現了以下任一情況,雇主必須向非豁免雇員支付加班費:

  • 一個工作日超過8個小時,
  • 每個工作周超過40個非加班小時,或者
  • 任何工作周連續第七天。

當加州法律要求雇主支付加班費時,通常的加班費是員工正常工資的一又二分之一。這通常被稱為“1.5倍”的報酬。

但是,加班費是員工正常工資的兩倍(通常稱為“雙倍時間”),適用於工作時間:

  • 一個工作日超過12小時,或
  • 一個工作周的連續第七個工作日超過8小時

上述一些詞具有特定的法律含義。一個工作日是一個24小時周期,從每個日歷日的同一時間開始。一個工作周是一個連續的七天,從每周的同一天開始。

雇主負責指定工作周的開始時間。知道如何指定工作周對於確定是否應加班通常很重要。

定義工作時間

雇主必須為非豁免雇員支付加班費,原因是一天中所有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或一周中所有工作時間超過40小時,以及工作周中連續第七天工作的小時數。

有兩種測試可確定員工在給定時間內是否工作過:

  • 員工正在工作或被允許工作,或
  • 雇員受雇主控制。

 

這兩個測試彼此獨立。雇員受雇主控制的時間將算作“工作時間”,即使在這些時間段內雇員不需要或不允許工作也是如此。

加班錯過用餐或休息時間

雇主必須為所有“工作時間”支付工資。因此,被指示或被允許在午休時間內工作的員工必須獲得補償。

因此,如果員工每天計算超過8小時的工作時間,或在計算員工工作的用餐時間后每周工作40個小時以上的非加班時間,則該員工有權按員工的加班費率獲得補償。

但是,如果員工在就餐期間不需要履行其所有職責,則該時間通常不算作“工作時間”,因此不予補償。

加州法律還要求雇主給雇員帶薪休息時間,通常是每工作4個小時10分鐘。該休息時間被視為員工工作時間的一部分,因此包含在員工加班工資的計算中。

 

文/鄭博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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