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裁定Santa Clara區投票制度違法

一名Santa Clara縣高等法院法官週二宣佈,他認為Santa Clara市的at-large(統區)投票制度違反了California Voting Rights Act,損害亞裔美國人當選權利。

Santa Clara註冊選民Ladonna Yumori KakuMichael KakuWesley Kazuo MukoyamaUmar KumalHerminio Hernando十月起訴城市。此前,律師Robert Rubin四次通知市府,他的當事人認為該制度導致投票稀釋。

Rubin論點基礎在於這樣一個事實:自1951年以來,Santa Clara沒有一個亞裔美國人當選。他說,該市已經剝奪了這一社區的憲法權利。

Thomas Kuhnle法官在他正式提出的判決中寫道,原告以「優勢證據」證明,統區投票方法由於稀釋而未能夠在人口統計分佈上過關。

Kuhnle說,他研究了Rubin專家J. Morgan Kousser提供的統計數據,發現20022016Santa Clara市議會選舉種族極化投票的證據。

他還發現,儘管至少有一個社區成員參加了過去10次選舉,但沒有亞裔人當選為Santa Clara市議會是一個鐵的事實。
Kuhnle說,他在作出決定時也考慮了亞裔社區在歷史上所受到的歧視,注意到他們因為歧視在教育、就業和健康等領域所遭受的苦難,以及這些苦難對「他們有效參與政治進程能力的阻礙」。

Kuhnle說,城市律師有15天時間對這一判決提出異議。

類似訴訟的威脅促使灣區和加州其他地方的城市從統區投票制度轉變為分區選舉。

Santa Clara市代表在四月審判期責任階段聽證會上說,該市在過去18個月裡一直在努力將統區投票系統拆分為兩個區。

這一擬議制度指示每個區為六人市議會選出三名統區議員。這項措施被稱為Measure A,已經在城市65日投票中。
Rubin和他所代表的居民不同意這項提議,他們認為這仍然是一項違反投票權法案的統區投票制度。

「這只是試圖保留他們的權力,」案件原告之一Mukoyama在審判責任階段結束當天說。「我繼續認為這是一個帶有種族隔離性質的答案。」

MukyaMa建議分設六個區,一個區代表一個議會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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