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交通不良眾所周知,所以每天有幾件車禍也不足為奇,但去年12月7日在Oak St.的一起汽車與機車擦撞事故,卻十足為奇,因為那是一輛處於自動駕駛模式的汽車,與一台人類騎乘的機車間故事,所以這起車禍的責任歸屬,已經不只保險理賠員在乎,可能所有用路人及也想趕快上路的自駕車公司都關心,一旦肇事責任判定,也就幾等於宣布人或機器人用起路來誰更安全。

 

這起車禍已上升到官司層級,據機車騎士Oscar W. Nilsson向位於金山的北加聯邦地區法院提告的文件內容,被告是通用汽車公司,要求的是損害賠償(complaint for damage),理由是被告疏失(negligence)。原告的敘述概要如下:12月7日上午,Nilsson在Oak St.中線車道騎著機車往東,前面是由Manuel DeJesus Salazar坐在司機位子,屬於通用的2016 Chevrolet Bolt,當時Salazar雙手放開方向盤,車輛處於自動駕駛模式。接下來,Salazar命令車輛變換到左線車道,當自駕車騰出車道(clear the roadway)後,Nilsson便繼續前行,但就在這時候,自駕車又回到原來車道,將Nilsson的機車撞倒在地。後面的財產毀損、人體傷害與工作損失的求償內容就不提了。

 

原告提出的訴因(count)是疏失,理由為以下兩點:一、被告在讓自駕車遵守交通法規操作上,欠原告照顧之責;二、被告讓自駕車以一種疏失態度變換車道,無視一位正要通過的機車騎士,怠忽應注意之責。簡單說,原告認為責任在車輛本身,說白就是自駕車技術還不夠純熟,至於坐在方向盤後面的安全司機Salazar則不在他的求償對象中,所以也就不在原告認為的責任歸屬方中。

 

至於通用在向州車管局規定的自駕車事故通報中又怎麼說呢?它在表格的事故描述中寫道:「Cruise自駕車以自駕模式行駛在交通繁忙,過Fillmore St.路口的向東單行三線車道的Oak St.中間車道,其左線車道前後有一輛廂型車與一輛轎車,在確認兩車車距足夠後,自駕車便併入左線車道,但此時廂型車突然減速,自駕車感應到車距不夠,便立即停止變換而返回原車道。正當自駕車要在中線車道回正(re-centering itself),一輛機車從中線與右線車道兩輛車中間穿梭(lane-split)進中線車道,瞧了一眼自駕車,然後搖搖晃晃地倒下。」

 

這起告車廠而非司機的車禍官司,引燃了自駕車廠除技術外的最大擔憂,與人發失車禍時會賠錢或被告。南卡羅來納大學專研自駕車法律的法學教授Bryant Walker Smith說:「當車禍發生時,很多情況下通常不會去怪罪人,比較多的都是說自駕系統應該要做得更好。」但老怪自駕車未必站得住腳,像州車管局年初才公佈的截至2014年54件自駕車事故通報,多數都是小事故,原因也多要怪其他駕駛人。再以最早商業配備自駕系統的特斯拉,2016年佛羅里達州Model S死亡車禍來說,國家交通安全委員會最終報告也指向死亡駕駛本身,因為當時還屬半自動的Autopilot在碰撞前,便發出無數警告給駕駛人,但他依舊輕忽終釀成悲劇。

 

車廠投注多少心力來防範事故,若駕駛人或車主完全不在意也是白搭。車管局去年十二月初,才又刪除通用建議的一些自駕車新條款,就是若車主未按原廠規範做保養,車廠可免車禍責任,例如車主未清潔自駕車感應器等。當初通用提出這項建議時,加州保險公司協會副會長Armand Feliciano就表示,這是替車廠開有缺陷自駕車逃避事故責任的後門,例如自駕車的車胎胎壓不足,或者沒按車廠建議定期換油,他說:「你最後一次乖乖遵守汽車手冊所列的每一條,去做保養是什麼時候?」

 

說句公道話,保險協會副會長的話聽起來似是而非,也許原廠手冊規定太細,全遵守有困難,但保持車輛燈光與感應器清潔、隨時注意胎壓和定期換油等,不該是車主的最基本責任嗎?無論擁有的是一般車、自駕車甚至人力車。若是因為有科技威脅感,或樹大好搖錢而凡事故都怪罪車廠,似乎只會延宕自駕車時代的來臨,而這項新科技在數據上畢竟還是比較安全的,因此車廠要自保這項科技與市場,只能多求數據來說話了,像行車記錄器、感應器等,也幸好,自駕車最不缺的可能就是數據了。

 

因此對於這起官司,雖然通用的發言人未明確表態,說的還是「安全第一」之類的公司政策宣導,但Smith教授相信,只要自駕車明顯有錯,車廠通常會很快去和解,若確信人要負責,則車廠會強力打官司。所以這場官司最後可能已不僅是在為車禍討公道,或會變成一場人與機器人的道路擂台賽。

 

記者 Pegasus J. J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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