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Stanford大學學生Brock Turner強姦一名失去意識的女子,被法官判刑六個月的事件,已引起州議員打算要修法重新定義「強姦」,將包括「任何物體的非法插入」。
Turner被判刑的罪名為「性侵犯重罪」,而非「強姦重罪」,因為加州刑法261條對強姦的定義為,非法的「性交行為」。而Turner的受害者是被他用手指侵入,所以只能界定為性侵犯。
議員們表示,將重新定義強姦為,在違反一個人的意志下,或受害人無意識,或無法做出同意情形下,以任何物體的插入行為。
眾議員Cristina Garcia週一 (6/13) 說:「我們是少數幾個還在為強姦做不同區別的州之一,這真很噁心。對受害者而言,無論你用什麼插入,你都帶來了創傷。我們不希望有法律漏洞奪去受害者應得的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