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法院否決公共場所攜隱匿武器權利

聯邦上訴法院週四稱,根據第二修正案,人們沒有權利在公共場所攜帶隱匿武器 (Concealed Weapon)。

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說,執法人員可以要求隱匿武器許可證申請人證明他們處在直接危險中,或者有一個自衛以外的合理有據理由。

這一裁決推翻了2014年第九巡迴上訴法院一項裁決。這一裁決涉及到因San Diego縣治安官拒發隱匿武器許可證引發的一起訴訟。

上訴法院表示,它遵循聯邦最高法院以歷史為鑑解決持槍權問題的辦法。

一般情況下,加州禁止無隱匿武器許可證情況的人在公共場合攜帶手槍。州法律要求申請者展現出良好的道德品質、具備合理有據的原因並參加培訓課程。

在San Diego縣,治安官要求申請人出具支持文件-如對可能攻擊者的禁止令-以證明申請理由充分。這一要求促發被否決許可證的居民提起訴訟。

在11名法官組成的第九巡迴法院審判組面前展開的口頭辯論中,代表居民的律師Paul Clement認為自衛標準理應足夠,提出更多要求違反第二修正案所賦予攜帶武器的權利。

加州首席司法官Edward DuMont反駁說,城市和城鎮禁止隱匿武器的傳統悠久而豐富。

加州官員說,放鬆隱匿武器準入標準和允許更多的人攜帶槍支威脅執法官員並危及公眾。

Clement反駁說,沒有證據表明Fresno和Sacramento等有更寬鬆「良好理由」標準的城市犯罪率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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