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女士在核桃市買下一塊大約半英畝的空地,
形狀有一點像美國內華達州。
早期,這些地全屬劉先生一個人所有。其實,
有一天,劉先生向廖女士提議,重新劃分、
於是雙方就這麼一言為定,進行了所謂的土地交換(英Land Swap)程序,互相取得對方同樣面積的三角形土地,
其實,運作上土地交換與界線調整(英Lot Line Adjustment)是一樣的,一般須要經過市政府審核通過。
問題就出現在廖女士後來出售她那塊土地的時候,交易進行當中,
明查暗訪之後,結果她發現,
可是,麻煩在於銀行所提出的條件,對劉先生及廖女士來說,
廖女士所在乎的是時間問題,因為與此同時,
而劉先生有的是時間,但他向來守財如奴,
這聽起來像是個一舉兩得的好主意。可是劉先生賣房子需要時間,
所幸加州地產商協會的標準制訂協議書存在著一條相當可貴的條件,
但是劉先生處也不應孤注一擲,而是應當雙管其下,
若能重來,廖女士確實應該留意一些交換土地會產生的法律問題。
此外,地產經紀不是律師,若有像這種情況發生過,
文:陳建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