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千塊錢的熱水器

water heater

這些年頭房東非常難做。惡房客詭計多端,想耍賴不交租,就會絞盡腦汁,設下圈套來佔房東的便宜,房東不小心掉入其中,就會大失錢財。

劉女士出租了一棟房子給一位房客。幾個月前,由於房客不繳租,劉女士就按加州房東房客法的要求,給了房客三天「繳租否則搬家」的通知。

三天之後,劉女士沒收到租金,接著就到法院提訴,繼續驅逐程序。房客僱用了律師為他辯護。房客的辯解是,房子缺乏可居住性,所以他有理由拒絕支付租金,但在答辯書上並沒具體陳述,房東是那一項修理工作沒完成。

可是,不久之前房客曾經通知劉女士,房子沒有熱水,當時劉女子也按部就班,即時派遣工人給他修好。但是,工人去檢查熱水器後告訴劉女士說,他發現熱水器的火苗沒點燃,以為這就是沒熱水的原因,所以他把熱水器點燃後,就離開場地了。

劉女士以為這問題已經解決了,於是從此也不再留意它。出乎所料,開審當日,房客卻作證說,房子沒熱水。劉女士因事先沒料到這個可能,所以沒作好準備,提前通知工人上庭作證,而且劉女士就熱水器修繕工程也提不出任何報告。劉女士的言說有一點吱吱唔唔,有口莫辯,因此法官就不相信她的證詞。

於是法官最終的判決是,因為房東沒提供熱水,房子缺乏可居住性,所以按加州法律,房客有權要求把租金調降。但是,房客仍然需要繳租,前提條件是房東必須先把熱水器修好。為了證實房東有遵守判決,法官命令雙方再次回來法院稟告,是否已完成各方在判決書下應履行之義務。

按判決書的要求,劉女士再派遣工人回去做第二次檢查,工人仍然發現熱水器的火苗沒點燃,於是又將火苗點燃。

到了第二次開審日,劉女士和工人一起上庭,法官證實雙方已履行各方義務,沒宣佈誰是勝方之下,就讓雙方回家了。劉女士以為案子結束了,但不久後,她卻接到對方的通知,要求法院判房東支付房客七千元律師費。所提出的理由是,租約規定,凡因為此租約而發生訴訟,敗方必須負責勝方的律師費。劉女士覺得莫名其妙,於是她向律師詢問。

律師表示,加州法律規定,房東有責任保證出租屋的「可居住性」。一般而言,房子若缺乏「可居住性」,房客有權拒繳租金,房東無權驅逐房東。並非任何一個須修項目都會導致房子被法院視為缺乏「可居住性」。

房東在這方面的失責必須是實質而不是微不足道的。造成出租屋失去「可居住性」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房子缺乏熱水、暖氣,或有漏水等。每逢有這種情況存在時,房客有義務通知房東,並給予他合理的機會去糾正,否則房東不能算是違法。

由於劉女士第一次開審時,忽略了人證及物證,法官很可能相信了房客的證詞,認為她未盡維修責任,因而作出以上判決。

一般的民事訴訟案中,勝負的決定是取決於到底那一方從中獲得最高的利益。以劉女士的情況而言,由於房子缺乏「可居住性」,而房客又及時支付了調降之後的租金,所以房東驅逐不成功,房客從中獲得的利益比房東高,因此敗方應該是屬於房東,儘管房東也的確有從案中取得所欠租金。

這次繳了7千元的學費,劉女士輸得慘不忍睹,於是她下定決心,以後若還有驅逐案,她肯定會在開審前好好準備,以免遭受同樣的下場。

文:陳建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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