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年頭房東非常難做。惡房客詭計多端,想耍賴不交租,
劉女士出租了一棟房子給一位房客。幾個月前,由於房客不繳租,
三天之後,劉女士沒收到租金,接著就到法院提訴,繼續驅逐程序。
可是,不久之前房客曾經通知劉女士,房子沒有熱水,
劉女士以為這問題已經解決了,於是從此也不再留意它。出乎所料,
於是法官最終的判決是,因為房東沒提供熱水,房子缺乏可居住性,
按判決書的要求,劉女士再派遣工人回去做第二次檢查,
到了第二次開審日,劉女士和工人一起上庭,
律師表示,加州法律規定,房東有責任保證出租屋的「可居住性」。
房東在這方面的失責必須是實質而不是微不足道的。
由於劉女士第一次開審時,忽略了人證及物證,
一般的民事訴訟案中,
這次繳了7千元的學費,劉女士輸得慘不忍睹,於是她下定決心,
文:陳建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