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寵物」政策值得嗎?

 

no pet美國是一個重視人權的國家。故聯邦與各州包括加州,都設有禁止就業及住房歧視的法律。在就業與住房這兩個領域裡,具有某種特性或擁有某種信仰的人群是受歧視法律的保護的。

在住房方面,法律一概禁止房東在出租時,不公平對待房客,包括有殘障的房客。法律所認可及保護的殘障特性不僅是生理上的,還有心理上的,而一個人到底有沒有殘障,從表面上未必觀察得出來,尤其是心理上的殘障。

基於清潔、保護產物、減少噪音的考量,有一部份的房東偏向把房子出租給不收留寵物的房客,採取了「無寵物」政策,在租約裡頭設置「無寵物」條款。「無寵物」條款本身並不違法,而是法律不允許房東採取零容忍政策。

有些房客會在申請租房時,刻意的告知房東他有軀體或生理上的殘障,生活中不能缺乏一隻服侍狗(Service)或伴侶狗(Companion dog),希望房東能夠給予一個容許,不堅持「無寵物」條款,有些甚至還告知房東,他已經獲得醫生的有殘障鑑定。還有一些是在簽署租約且已搬進住房之後,才告知房東他因患上精神病如憂鬱症,而須要收留一隻伴侶狗幫助治療。法律對此的要求是,面臨這種請求,房東必須給予房客合理的便利,意思是說房東不能不允許房客養狗。

由於顧慮被告歧視,很多大型經營租賃事業的房東,基於生意上的考量,已經不實行「無寵物」政策,反而是中小型的房東對於這方面的法律與風險不熟悉,或是由於個人因素,如考慮未來還要把出租房收回自用,不想房客留下揮之不去的狗尿味,而在實行「無寵物」政策時,無意中觸犯了殘障歧視法,惹禍上身。這一群不清楚殘障歧視法的房東可分成兩個類型,一、略知但不熟知,二、完全不知。

第一類型的房東在回應此種房客請求時,一般會先試圖查證房客是否真正有殘障,他們會要求房客交出醫生發出的殘障鑑定書,若房客交不出證明,或者有交出證明但鑑定書上所用的文字卻沒明確說病人被鑑定為有「殘障」,如醫生只用類似「房客需要伴侶狗幫助治療」文字,他們會對此文件產生質疑,認為醫生並沒有鑑定房客有殘障,所以房東沒有義務給予便利,拒絕了房客的請求。

第二類型的房東則會理所當然地拒絕了房客的要求,他們不會進而探討請求的合理性,既然從來沒聽說過「無寵物」條款是不合法的,根本就沒意識到將來會被捲入歧視官司的風險。這一類型的房東一般是屬於小規模的業主,如擁有一或兩棟出租屋的投資者,殊不知會變成是別人乘機謀利的羔羊。

外界人士可能不知,大都會區如洛杉磯、舊金山等城市裡,存在著不少反歧視的非營利組織,它們的宗旨在於維護歧視受害者的權益。歷年來,自從法院允許非營利組織以間接是歧視受害人的身份提出訴訟以後,它們就如雨後春筍,接二連三的成立起來。

由於政府給予它們的經濟支援有限,在彼此的互相激烈競爭之下,加上歧視法給予受害者的極端保護,歧視訴訟已逐漸成為了它們的財務資源。除了受歧視委屈的房客給它們帶來訴訟機會外,它們內部也僱用「Tester」(測試者的意思),「Tester」一般不受薪但領取「Stipend」(津貼的意思)為報酬,按所分配的任務來支付,平均一個任務能領取約八十元左右。

Tester 」的主要任務是假冒有興趣租房者,聯繫被瞄準的表明有「無寵物」政策的房東,測試是否有歧視行為。這些「應徵者」會騙房東說他患有心理病並要求房東給予便利,允許他養伴侶狗,若測試成功,即房東不容許有寵物,他們會準備報告以便將來對付房東。法院不僅認定使用「Tester」來測試歧視行為的合法性,還認定「Tester」提供證詞的可靠性。在法院的眼裡,這個族群是義工,不謀私利,沒有作假證的動機。

它們所尋覓的目標,主要是經營租賃業務的中小型房東,因為經營大規模出租住房公司熟知歧視法律,一般都設置好防範措施,行政上也相當守法,不容易觸犯歧視法。反之,小型業者因不知法,則比較容易「上當」。

房東一旦「上了當」,難免需要破財消災。歧視受害者一般會透過網路找到這些非營利組織「拔刀相助」,它們一般先會代表受害者投訴至美國住房城市發展局(HUD),一方面是利用政府的資源去向房東收集更多的證據,另一方面是透過HUD與房東談判,不經過訴訟去獲得「賠償金」,儘管從房東的看法,所謂的「損失」是它們「製造」出來的。若協調談判不成,它們內部僱有律師起訴。

不公平對待有殘障承租者也未必是蓄意的才能算是歧視,不知法並不能當作辯護理由,違規者難逃一劫。所以,從經濟上來說,到底「無寵物」政策值不值得,也是值得讓人深思的。

文:陳建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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