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資供兒子買的房子將來媳婦也有份

問: 我與丈夫五年前結婚,結了婚不久他突然間向我透露出說他沒有身份。要求我幫忙他申請綠卡,當時我理所當然同意了。後來他父母提供他一筆資金協助他購買一棟房子以供我們夫婦兩個人住,由於他父母的要求,房子產權在他一個人的名下,當時我並不反對,我心裡想反正我們已經成為夫妻了,我也不計較產權沒有我的名字。結果有一天他突然告訴我說為了避免移民局懷疑我們假結婚,他必須把我的名字加到產權上,他就把房子過戶給四個人,他本人、我及他父母,結果我擁有了四分之一的產權。後來我們夫妻感情惡化,他向我提出離婚,離婚過程中,他認為他當時是被我脅迫的狀況之下,把這四分之一產權過戶給我,所以,他有權取消我的產權,再加上購買房子的資金來自他父母的口袋,所以房子並不屬於夫妻共同擁有的資產 (COMMUNITY PROPERTY). 請問,他的說法正確嗎?他現在禁止我住在房子內,他有權這麼做嗎?
答:房子剛買時的產權在他一個人的名下,到底您有沒有產權要看看當時有沒有貸款。假如他沒有貸款,那麼房子沒有過戶給您之前,房子屬於他的分別資產(SEPARATE PROPERTY),假如他有貸款,由於每一個月須要付款,很可能這個房子是夫妻共同擁有的資產.

不論房子是他的分別資產或夫妻共同擁有的資產,他一旦過戶給您,這四分之一產權已經變成了您個人的分別資產。

既然您擁有四分之一產權,您可以與另外三位產權擁有者共同享用這個房子,不受仼何一方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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