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紅酒條例讓以紅酒為基礎的產品納稅更為清晰

BOE第一區成員Betty T. Yee新近公佈委員會通過Alcoholic Beverage Tax Regulation 2558.1(酒精飲料納稅條例2558.1)並且批准發布,開始正式條例制定進程。下一個步驟是一個45天的評議期。評議期以5月份委員會的一個公共聽證會作為結束。
所擬議條例Alcoholic Beverage Tax Regulation 2558.1一旦獲得行政法的通過,將在2012年1月1日生效。所擬議條例將使得紅酒行業清晰了解在何種情況下,以紅酒為基礎的產品應當分類為蒸餾烈酒進行納稅。這個擬議條例遵循了2008年10月1日生效的Distilled Spirits Regulations同樣的途徑。委員會通過蒸餾烈酒條例主要是為了解決Flavored Malt Beverages的恰當納稅問題。這個追加擬議條例清晰表述紅酒定義,規定:任何以紅酒為基礎的產品-如果含有相當含量非來自紅酒所生產農業產品的蒸餾烈酒將作為蒸餾烈酒納稅,而不是作為紅酒納稅。
BOE將向所有酒精飲料納稅專案註冊者發送通知,告訴他們所擬議條例。更多信息請登陸www.boe.ca.gov查看。
“該條例將讓納稅條例更加清晰,使得納稅規則均等適用於以紅酒為基礎和以啤酒為基礎的產品。”Yee說。 “因為大多數紅酒沒有使用最初規則所針對的非紅酒基礎、蒸餾烈酒添加物,所以標準紅酒產品不受影響。”
2010年11月17日委員會會議上,委員會批准內部規則制定進程。該進程使得工作人員能夠開始針對所擬議條例與相關利益方展開討論。 2010年12月17日,BOE工作人員和行業代表舉行相關利益方會議討論條例初版草本。因此形成的條例文本集中在紅酒中所添加蒸餾酒精類型和含量上,並遵循制定蒸餾烈酒條例中所採取的同樣途徑以正確為諸如FMBs之類的酒精類飲料分類。
紅酒和啤酒產品稅率是每加侖0.20元,蒸餾烈酒(100度或以下)稅率是每加侖3.30元,蒸餾烈酒(100度以上)稅率是每加侖6.60元。啤酒和紅酒消費稅一般由製造商、葡萄種植者和進口商支付。啤酒和紅酒銷售商必須支付消費稅,如果製造商、葡萄種植者或進口商沒有支付的話。一般而言,蒸餾烈酒消費稅由批發商在向零售商銷售時代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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