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歐洲35個國家,免簽證!

自2011年1月11日起,只要持憑內載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的有效中華民國護照的國人,即可前往歐洲35個國家及地區短期停留,不需要辦理簽證;停留期間為每6個月內累計不超過90天。


為幫助瞭解以免簽證方式赴歐洲35個適用申根公約國家與地區應注意的相關規定與事項,中華民國外交部已參照歐盟法規彙編「歐盟予我國人免申根簽證待遇詢答集」,並登載於外交部及領事事務局網站( www.boca.gov.tw ),中華民國國民如有疑問可上網查詢。若國人需要更多相關訊息,亦可洽詢計劃前往的歐洲國家相關駐台機構,或至歐洲經貿辦事處網站( http://ec.europa.eu/delegations/taiwan )查閱。

駐舊金山辦事處提醒海外國人,歐盟免申根簽證待遇只適用於短期停留,國人若計劃在申根區停留90天以上,或前往工作,仍必須先辦妥適當簽證再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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