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漁獵局對魚餌的規定

問:我了解魚餌有關問題,但我想搞清楚鹿和麋鹿引誘氣味劑,比如“Tink’s” or “BuckBombs”。還有針對熊、野豬和猛禽的引誘氣味劑。我可想完全遵守規定。

答:加州漁獵委員會條例沒有具體禁止使用你提到的產品。但是,條例確實禁止在誘餌區域400碼範圍內捕獵常住捕獵鳥和哺乳動物。

(網路照片)

誘餌區域的定義是,“任何區域,只要有帶殼或脫殼玉米、麥子或其它穀物,鹽或任何其它引誘、吸引鳥類或哺乳動物的食物直接地或間接地放置、暴露、散落,並且該區域在去除所有玉米、麥子或其它穀物、鹽或其它食物十天后仍然是一個誘餌區域。”

根據漁獵部專家的看法,如果氣味散發進空氣中,並隨著風擴散到一個廣闊的區域裡,那麼這種氣味不能歸於誘餌定義。直接塗抹於比如岩石、樹或灌木的表面的氣味產品一般引起獵物來到預定地點,並且如果獵物開始食用,那麼這就是誘餌。

因此,如果你使用的產品引起獵物咀嚼、啃食、舔舐塗有氣味劑的表面,那麼它就是“食物”,也就符合誘餌的定義。在這種情況下,你不應當這個區域400碼內的獵物(比如,捕獵,追殺,捕捉,俘獲或殺死或任何此類行為的企圖)

問:我可以使用帶有蹼的機動誘餌鴨攪水嗎?它們沒有模仿翅膀移動,只是使用蹼在水里製造漣漪。請指教。

答:是的,從今年開始,在12月1日之前使用電池動力鴨蹼的誘餌鴨在水里製造漣漪是合法的。規定只限制帶有電力或機械控制旋轉葉片裝置的誘捕物或旋轉翅膀誘捕物。 (California Code of Regulations, Title 14 section 507(c)).

問:使用鰹魚乾做龍蝦誘餌合法嗎?因為鰹魚有大小限制,鰹魚乾卻不能量出大小,因此DFG沒有辦法知道魚實際上有多大。是否有什麼合法的辦法使用這些魚乾做龍蝦餌?

答:你最多只能擁有5條尺寸限額以下的鰹魚。你在船上用鰹魚做餌,那麼一條船上只能用最多10個漏斗網,不超過5條鰹魚(假設不超過一個龍蝦漁人)。每個漏斗網使用半條鰹魚,並且保持每個半條完整。這樣,管理員可以查看每一個網清點你總共使用多少魚。如果少於5條,就不必擔心大小。

問:去年秋天,在六區與一個嚮導一起捕獵鹿和熊時候,我射中了一隻300磅的黑熊。從我的背包裡取出我的標籤時,一個嚮導看到我同時有區五和區六的鹿標籤以及熊標籤。他告訴我在一個區裡打獵卻有另外一個區的標籤是非法的。是這樣嗎?如果我有我打獵所在區的標籤,我看不出任何理由我擁有另外一個區的標籤是非法的。我總是把所有的標籤都放在我背包裡,我相信大多數獵手都會這麼做。請你看看是否這是屬於管理員的主觀判斷還是真正有說明它是非法的法律?

答:條例要求,獵手必須擁有它們捕獵品種和他們正在打獵區域有效的標籤。擁有另一張標籤-簽發給同一個獵手但適用於另外一個區-並不受到禁止(CCR, Title 14 sections 708, 360 and 361).這方面更常見的一個問題是其中一張標籤屬於朋友或親屬。擁有屬於其他人的標籤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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