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一家上訴法院週二裁定,一項禁止駕車時手持手機使用的州法律也適用於手持手機用於導航系統的情況。
第六上訴區加州上訴法院作出不利於被告Nathaniel Gabriel Porter的判決。因為在開車時一只手拿著手機看地圖應用程式,Porter在Santa Clara縣收到一張158元罰單。
根據法庭文檔,在Porter對罰單提出申訴後,罰單被撤銷,理由是他「操作」無線電話的方式並不違反州法律的規定,他是在沒有「主動操縱」情況下持有手機查看地圖應用程式。
「法院得出結論,‘必須有某種東西等同於執行一項功能,在手持和駕駛時主動使用或操縱手機。’」法庭文檔稱。「這可能包括說話、聽、發電子郵件、流覽互聯網、玩電子遊戲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智能手機。根據法規,僅僅在手機上查看GPS指示不構成因主動使用或操縱而觸發的違規行為。」
週二,第六上訴區加州上訴法院推翻這一決定。在裁決中,上訴法院得出結論,根據上述法律,「操作」一詞「禁止駕駛時使用手機所有功能,包括查看手機上應用程式。」
上訴法院裁決寫道:「允許司機拿手機查看地圖應用程式,即使不觸摸手機螢幕,也違背立法機構頒佈[法律]的意圖。」
Porter的158元交通罰單在這一判決後被恢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