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法庭認為Google是商標不是普通詞彙

當我們想要搜尋一些資訊時,總會說去Google一下,但聯邦法官裁定,這個詞屬於Alphabet公司的商標財產,不是你我可以隨便用的動詞。週二(5/16),San Francisco的聯邦法庭駁回了一起訴願,說Google已經很普遍到成為一個動詞,所以應該失去受保護的商標地位。

這起宣稱世上最有價值品牌之一的Google應該通用化的訴願,起源於2012年一名叫Chris Gillespie的男子,收購了763個包含有google字眼的網域。

Google於是提出異議並告Gillespie「域名搶註」(cybersquatting),他便與另名男子乾脆請亞歷桑納州聯邦法庭取消Google的商標權,因為「它已是個通用詞,用來形容網路搜尋行為。」

亞州法庭沒買他的帳,法官Richard Tallman在裁決書上寫道:「僅僅有大眾偶而把個商標用做一個獨特產品名字的事實,是不能立即將這商標通用化。」

而週二SF的聯邦上訴法庭也同樣不買他的說法,因此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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