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上訴法院裁決雇主可向女性支付少於男性薪水

一聯邦上訴法院週四裁決,雇主可以基於員工以前薪水向女性支付少於從事相同工作男性的薪水,這是合法行為。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所做的這一裁決推翻了一項下級法庭裁決。下級法院裁決稱,根據聯邦Equal Pay Act,僅僅基於以前薪水所形成的差別是歧視性的。

聯邦地方法官Michael Seng在一項2015年裁決中說,那是因為這些差別幾乎毫無疑問是性別歧視的結果。

第九巡迴法庭一個三名法官小組引用了該法院1982年一項裁決。這項裁決稱,雇主可以使用以前的薪資資訊,只要他們對這一資訊予以合理運用,並且有一項企業政策證明這一做法的正當性。

週四裁決所涉及訴訟由名為Aileen Rizo的加州學校員工提起。2012年,在一次與同事一起吃午餐時,Aileen Rizo獲悉和她做同樣工作的男同事掙得比她多。

Fresno縣公立學校在2009年聘用Rizo擔任一名數學顧問,薪水為一年63000元。該縣有一項標準政策,根據這一政策,Rizo的薪水應是在她在亞利桑拉州擔任中學數學教師時薪水基礎上增加5%。但這一金額還不足以達到她所就職崗位最低薪水標準,所以該縣提高了她的薪水。

該縣認為,以以前薪水為基礎確定起薪可以防止對新員工價值產生主觀判斷。該報告稱,5%的增長鼓勵合適的人選離開已有崗位、轉而為該縣工作。

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將這起案件打回給Seng,讓其考慮Fresno縣運用以前薪水這一做法的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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