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高等法院決定不重新審議一項要求因某一特定性犯罪登記為性侵者的裁決。週三,加州高等法院以4-3的投票結果,同意繼續實施一項裁決。根據這項裁決,任何人如何因與未成年人發生非強迫性口交行為而被定罪,那麼他們必須在警方登記為性侵者,並且他們被禁止在學校或公園附近居住。
退休法官 Marvin Baxter 和一位補缺的上訴法院法官在一月做出了這一裁決。現在,兩個空缺已經由州長jerry Brown任命的Mariano-Florentino Cuellar和Leondra Kruger填補,而週三的表決是這兩位新上任法官第一次重大行動。
不過,兩位法官在投票上各有立場,而最終的投票結果使得一月的裁決得以保持不變。前Stanford法律教授Cuellar贊成對案件進行重新聽證。而曾任總統Obama司法部律師的Kruger則反對重新聽證。
一月裁決恢復了一項1947年加州法律。這不同尋常,因為它推翻了一項2006年加州高等法院裁決-這一裁決稱1947年法律具有歧視性。
2006年裁決意見由前法官Joyce Kennard撰寫,指出另一項加州法律對待與未成年人發生非強迫性性交行為者的處理沒有那麼嚴厲。
Kennard說這兩個法律的區別是任意的,看上去基於這樣一個事實:在1947年的加州,所有的口交,即使發生在彼此自願的成年人之間,也是一種犯罪行為。
這一點在1975年發生了改變,因為在這一年立法者合法化了彼此自願的同性性行為。
在對一月裁決提出異議時,法官Kathryn Mickle Werdegar說1947法令是過去同性戀憎惡症的遺留產物,是過時的性監管想法。
但是Baxter反駁說,對待與未成年人發生自願性交行為的嚴厲程度低於對待與未成年人發生自願口交行為,立法者有合理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