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童案在美國發生的法律責任

近段時間,國內頻頻傳出幼兒園發生虐童性侵等事件,讓人不寒而慄。在美國,虐童罪是重罪。 1874年,紐約州成立了美國第一個防止虐童協會。到1900年,全美已經成立了161個同類民間組織。此外,《兒童虐待防治法》和《兒童保護法案》等法律法規為兒童保護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依據。美國法律對待虐童行為是零容忍態度,同時有極其嚴厲的監督和懲戒措施。

01美國的幼教行業
相關資料顯示,中國幼兒園的幼教從業人員分為保育員與教師兩類,與之相對應的學前教育培養機構則沒有加以明確區分。 1990年開始,中國開展了師範院校的結構與佈局調整。這以後,全國絕大多數培養學前教育一線教師的中等幼兒師範學校走向衰落,一線合格幼兒園教師隨之出現一定程度的匱乏現象,一些不具備學前教育師資培養資質的職業學校乘虛而入,輸出了一大批不合格的學前教育師資。

美國的教師資格製度已有近200年的歷史,經過長期的發展與完善,已成為世界上較成熟的教師資格製度之一。

美國的教師專業組織叁足鼎立:包括全美專業教學標準委員會、美國州際新教師評估和支持聯合會和全美教師教育認定委員會。

美國教師資格證書種類齊全,每一種證書都有嚴格的學分、學時、課程規定,以保證所培養的畢業生能夠擔當該類教師的職責。

叁足鼎立的教師專業組織,使得教師教育的監督、認證、執行較為有序、合理;美國幼教從業人員及其水平的分類較細,每一級的培養機構、培養目標、評價標準都很明確。

美國的分權制度決定了各州作為製定政策的主體。各州規定幼兒園教師起點學歷必須是大學本科畢業並取得學士學位。一些州還要求教師在開始教學之後,在指定的時期內獲得教育碩士學位。公立基礎教育學校的教師中有40%具有碩士以上學位。

02 忽視和虐待兒童在美國會遭到什麽樣的懲罰呢?
這主要取決於以下幾個因素:虐待發生所在的州、孩子的年齡、是否涉及性虐待和嫌疑人的犯罪史等。在美國多數的州,取決案件的具體情形虐待兒童被控的罪名可以輕重不等,輕的可以是品行惡劣(gross misdemeanors)一類的輕罪,可能逃脫進監獄的處罰,但若有前科的話會被重判;情節嚴重者的可能會被終生監禁,尤其在有性虐待時;一般比較常見的情形是緩刑(probation)到五年監獄時間。在有“必須報案可能兒童虐待”法律條款的州(譬如我所在的弗吉尼亞),沒有及時報案的人也會連帶遭受起訴和處罰,尤其是那些可能和孩子接觸的老師、醫生、保安和警察,還有事件發生所在的幼兒園、學校等,就像前面提到的案例,罪名多是輕罪(misdemeanor),處罰包括罰款、監獄時間或二者共罰。

如果相關虐童案子如果發生在美國的話,涉案老師一定很難逃脫監獄時間,並有終生犯罪記錄,而且可能會和幼兒園一起被索賠天文數字的民事賠償。而此類問題光靠行政從嚴治理是不可能解決的,必須有嚴厲的法律打擊和執行力度才行。

在美國兒童虐待罪主要有幾種:

1、忽視

持有監護權的成人,刻意忽視所撫養的未成年親屬在飲食、教育、醫療、衣物、衛生等方面的基本需求,特徵是明顯的營養不良、不合身的衣物、學齡兒童未去學校等,嚴重的則兒童受傷和死亡。

2、精神虐待

對孩子謾罵、嘲笑、羞辱、恐嚇、威脅、損毀或丟棄物品等。

3、暴力傷害

對兒童,踢、踹、捏、打耳光、拉耳朵、拉頭髮、鞭打、捆綁、香煙燙傷,與過度的體罰。

4、性虐待

對兒童性虐待,包括但並不局限於強迫兒童裸露生殖器或觸摸,對兒童使用情趣用品或性侵等。

03  美國正式的兒童保護系統:防止虐童協會
到1900年,全美已經成立了161個同類民間組織。 1963年,美國政府兒童局製定了舉報法範例,隨後,各州先後製定了受虐兒童舉報法。 1974年時,美國通過了《兒童虐待預防和處理法案》,並於1984年通過了《兒童保護法案》。

這些法案的威力在於“組合拳”:通過一系列成熟的法律和政策保護體系,盡可能將兒童利益置於高強度監視之下。

得益於美國的受虐兒童責任舉報法,使反虐童成為了“人人要管”的全民共識。倘若孩子被判定面臨嚴重生命危險,則將會終止該父母的監護權利。

美國鄰居愛舉報,“虐待兒童“人人管基本上已成全民共識。如若不舉報,很可能會被訴諸法律。

鑑於虐待兒童的案件常常發生在家中,隱蔽性較高,一般人很難界定父母是否對孩子造成傷害。而在1962年,兩位美國的兒科醫生Henry Kempe和Brandt Steele在美國醫學協會雜誌上發表了里程碑性質文章《受虐兒童綜合徵》,闡述了虐童以致死亡案例,建立了辨識受虐兒童綜合徵的醫學和心理模型。 1963年到1967年,根據這兩位醫生描述的辨識準則,美國各州先後製定受虐兒童責任舉報法。

早期,各州法律僅規定了醫務人員具有報告的責任,之後的修訂法案《兒童虐待預防與處理法案》中一些與兒童密切接觸的人員,例如教育者、虐待諮詢的社會工作者、心理諮詢師、警察、商業攝影、製片等行業從業人員等,也被列入了責任舉報法中。這些人如果在工作過程中,懷疑某個孩子受到了肉體或者精神上的虐待,必須在一定時間之內(通常是24小時之內)電話報警或者聯繫兒童保護組織,然後在36小時內完成書面報告遞交於兒童保護局。正是這些條例帶來的“全社會隨時監督、舉報可疑兒童虐待”的社會氛圍,也正是因為這樣的規定,才使得美國的鄰居在中國人看來特別愛“管閒事”。

2001年中國電影《刮痧》中對此也有描寫。中國爺爺到美國探親,為孫子刮痧止痛,醫生與護士發現孩子身上的傷痕後立即通知當地兒童福利局,隨後兒童福利局官員、警察等紛紛趕到,這即是強制報告製度的真實寫照。且在強制報告外,《兒童虐待預防與處理法案》中還規定,任何人“有理由相信”或者“有理由懷疑”一個兒童受到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虐待時,均有義務向有關機關舉報。美國少年司法和少年犯罪預防辦公室首席副主任麥樂迪·漢斯在2014年在北京出席會議時表示,從2008年到2012年,美國兒童虐待受害率下降3.3%,在340萬起兒童虐待報告案中,30%經調查是真實的,59%為專業人士匯報的。

儘管聯邦層面立法對未能報告或虛假報告的行為沒有規定罰則,但為使強制報告製度得到有效的執行,目前美國有47 個州立法規定如果強制報告責任主體明知兒童虐待和忽視案件發生而不作報告,應當承擔相應的處罰。如明尼蘇達州認定為重罪的案件,未能報告者會被處以不超過兩年的監禁或不超過 4000 美元的罰金,或二者並處。

在兒童局接到舉報後,並非是許多人想像中的“不分青紅皂白就到家裡搶孩子”,兒童福利局出於慎重起見,往往會針對此類虐童事件有嚴格而詳細的調查流程。

在接到電話舉報後,兒童福利局首先會按照案件緊急程度進行調查取證。此類案件按照緊急程度分為四個等級,P1是最為緊急的一個等級,這一等級的案件調查人員需要在接到報告後兩個小時內上門調查。在上門調查時,調查人員會在保證隱私與安全的情況下與案件相關人員單獨交流,還會對涉案人員進行背景調查,查看其有沒有犯罪記錄。調查結果均會被記錄在電腦中,每個個案與每個涉案人員都會有唯一的編碼,確保不會混淆。

在基本情況調查完畢後,兒童福利局需要結合各種資料,對兒童的生存環境進行安全評估,判斷孩子在家中居住是否安全。評估結果大致分為3種:一,家中某人對兒童的安全造成了威脅,此人必須立即搬走,兒童才能在家中繼續居住;二,家長的基本育兒能力不足,必須有另外一人(safe monitor,通常是其他親屬)搬到家中與家長和兒童一起居住,並且需要及時向兒童福利局報告動態;只有在最糟糕的情況下,才需要將孩子移出原家庭。

比如當兒童正在面臨生命危險、嚴重的身體傷害和暴力威脅等緊急情況下,兒童福利局可以不經父母同意直接將兒童帶離家庭,由國家行使臨時監護權。兒童一般會被安置在親屬家(Kinship Family)、寄養家庭(Foster Family)或者小組家庭(Group Home)中。但是因為這樣的帶離決定沒有經過司法程序,也只是暫時的,更像是讓孩子與家庭暫時隔離。在帶離期間,兒童福利局會對該家庭進行進一步的風險評估。參加風險評估的除了兒童福利局的調查人員,還包括被舉報人(很有可能是孩子的父母),以及被舉報人任何想要帶來的支持者。雙方會討論哪些家庭因素構成了對孩子的虐待,家庭優勢是什麽,以及有可能接受孩子的親戚或朋友的名單。如果經過討論,兒童福利局認為風險已經消除,其會將受虐兒童重新送回家庭,而如果風險在可預見的時間內還將長期存在,兒童福利局會向法院提起受虐待與忽視的訴訟。

如果這個孩子再也不可能回到父母的監護,那麽終止父母監護權利(Termination of Parental Rights)的程序就會啟動。法院會根據孩子的年齡來決定將兒童安置在永久性收養家庭的監護中還是允許兒童離開父母獨立生活 。一旦決定終止父母監護資格並將兒童送養,各州必須事先確定願意並合適收養該兒童的家庭。為了減少對兒童的傷害,在終止父母監護資格之前,一般會讓兒童在潛在收養家庭那裡住上一段時間。同時政府也會向這些家庭提供安置資金, 對寄養機構和父母提供培訓, 對年滿 16 歲以上的青少年提供職業培訓等。

 

鄭博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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