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裔新移民必考題:好心的撒瑪利亞人法

想要融入美國社會,除了說一口流利英語外,精神層面也不可少,尤其幾乎已成美國人習慣的「好心的撒瑪利亞人」(Good Samaritan) 精神。

「好心的撒瑪利亞人」典故出自聖經路加福音第10章25-37節:一名猶太人在路上遭搶,被打成重傷躺在路邊。一位祭司與一位利未人經過,不聞不問;之後一位撒瑪利亞人路過,不但照顧他,而且還讓他騎自己的牲口,出錢送他住旅店,離開時並對店主說:「你且照應他,此外所費用的,我回來必還你。」

這個具道德教訓的宗教典故在以基督教為主的西方國家衍生成法律條文,讓見義勇為的精神有明確的法律依靠。而詮釋這精神的立法意圖,有兩種途徑:一是積極性救援責任 (Duty to Rescue),即路見需要幫助的人,若不伸出援手,將面臨懲罰。以德國為例,在其刑事懲戒法典 (Criminal Penal Code) 第323c款,此為犯了「遺棄可為救援」(Omission to effect an easy rescue) 罪,將處一年以下徒刑或易科罰金。採取這種責任制的國家,還有法國、芬蘭、加拿大魁北克省。美國明尼蘇達與佛蒙特州則訂出較中庸的協助責任 (Duty to assist) 法律,違反者會被以輕罪懲罰。

另一種為消極性施救免責,是以法律保障出於善心、自發地幫助需要幫助的人,若因此造成受助者損傷可免其法律責任,也就是一般所謂的「好心的撒瑪利亞人法」(Good Samaritan law),算是聖經故事的最基本詮釋。美國雖因各州規範不同,但大致精神相似,只是有些州不保護外行人,只提供受過專業訓練的人法律保護,像醫生、護士、緊急救護人員、消防員等。除了美國,還有澳洲、愛爾蘭、以色列與魁北克省之外的加拿大,都採用此種非義務性的自發免責保護法律。

今年母親節,San Francisco唐人街附近發生一起華裔老婦人遭人不明緣故毆擊,導致她數天後死亡的不幸事件。當時她被人攻擊後,有一位「好心的撒瑪利亞人」協助她坐到路旁,但是他卻於警察到達前離開。雖然他的善舉值得稱讚,可惜不夠完善。依法律規定,一旦好心人對受助者施以援助,就不可在救援人員、更高階急救技術人員接手或明顯處於危險狀況等條件之前,擅自離開受助者。

但不管怎樣,比起空有這類成語,卻乏這類善舉的亞洲華人國家,這位「好心的撒瑪利亞人」即使為德不卒,亦已綽綽有餘。中國大陸於2006年末發生的「南京彭宇案」,讓世道人心從此不古。雖然該案層面應屬法律還是道德尚待釐清,但可以確定的是,因為法官「以常理判斷」的判決書,讓街上的見義勇為善舉從此消失,而路上的「瓷碰」老人卻突然大量湧現,導致一齣齣街頭悲劇在袖手旁觀下活生生上演。經過多年的社會省思,2013年深圳市終於出台大陸第一部「好心的撒瑪利亞人法」–《深圳經濟特區救助人權益保護規定》,俗稱雷峰法或好人法,旨在保護見義勇為善舉不再被不肖之徒訛詐。總算,好心人有好心法保障,中國從這實驗特區邁出去了。

香港在普通法中有「照護責任」(duty of care) 觀念,法律雖未明文規定要求路人負起「照護責任」來照護需要幫助的陌生人,但普通法中的侵權法 (tort law) 則保護施助者免受被助者控告疏失,以致求償。

台灣雖一直無此類法,但過去大家還算秉性忠厚,「瓷碰」事件不多,好善樂施的人還不少。但近期一項爭議性判決,讓人心也只有不古了。「張博崴山難」國賠申請案,台北地方法院於今年5月27日宣判南投縣政府消防局有疏失,判決國賠新臺幣267萬元,創下台灣山難國賠的司法首例。此案司法層面固然仍有許多爭議,但道德層面卻已蔓延傳染。多數人認為,當以國家之力行撒瑪利亞人善舉而仍被控告,那麼一般老百姓誰還敢做這樣的善舉呢?當然,政府職責下的救援與一般人的善舉,在法律層面上並不相當,不過社會印象卻已形成。有一位胡姓醫生在山難判決後,在其臉書做出如此決定:「救人,不是義務。」

醫生、消防員、救難人員等,不管在積極或消極的「好心的撒瑪利亞人法」中,都是「最該」實施救助行為的人,即使不到「義務」的地步。所以在此法健全的美國,實難想像救人的猶豫會從一位醫生心中發出。

美國人口普查局2013年統計,入籍美國的新移民中,華裔以14.7萬人高居榜首,而來源國又以兩岸三地為主。雖然老鳥華裔對「好心的撒瑪利亞人」法不陌生,甚至已融為生活的一部分,但「菜鳥新移民」呢?若將因缺乏好心法而養成的袖手旁觀陋習帶來美國,就算拿到綠卡,也還是會與美國社會卡卡的,因為「好心的撒瑪利亞人」精神才是真正的移民考。

專題報導/Pegasus J. J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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