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選民可能要決定是否給重刑犯投票權

加州人可能要公投決定,在州或聯邦監獄坐牢的重刑犯,是否有權來投票。

目前加州憲法規定,加州重刑犯在服刑完畢之前,是沒有資格來進行公民投票。但代表Los Angeles部分地區的州眾議員Isaac Bryan,於週一(2/6)提出一項該規定的修正案,要允許囚犯在監禁期間可以投票。

草擬的修正案寫道:「這項措施將廢除有關重刑犯被剝奪公民投票的權利,從而授權一位原本就合格的選民,因犯重罪而在州或聯邦監獄服刑期間仍可投票。」

可投票的重刑犯資格必須是州民,且年滿18歲以上。該修正案若要通過,需要州參眾兩院都以三分之二多數同意,然後才能付諸公投給州民決定。

Leave a Reply

This site uses Akismet to reduce spam. Learn how your comment data is proces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