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e得為離店搜包時間支付工資

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週四裁定,Apple員工離開Apple零售店時等待搜查的時間構成加州最低工資法意義上的「工作時間」。

這個案子由來已久。2013年,在Apple零售店工作的五名Apple員工提起訴訟,並請求給予其集體訴訟地位。訴訟稱,Apple安全政策要求攜包(包括手提包、背包和公事包)出店者離店前接受公司搜包。

原告估計搜查時間在5到20分鐘之間,取決於是否排隊以及是否有經理搜查。

原告稱,根據聯邦和加州法律,花在離店搜查上的時間是工作,他們對Apple沒有為此支付工資的事實表示異議。

地區法院授予所有2009年後在加州Apple零售店工作並遭受離店搜包的員工集體訴訟地位。

在這起案件未決之際,聯邦最高法院判決了另一起案件,擱置搜查時間是否適用於聯邦法律的問題。這一答案消除了案件作為聯邦法律問題的原告論點,只剩下加州法律問題仍存在爭議。

在加州,州機構Industrial Welfare Commission規定了「最低工資、最長時間或最大工作量和標準勞動條件」。

該機構發佈了一項一般工資令,規定雇員必須按「工作時間」獲得工資支付。工作時間被定義為「雇員受雇主控制的時間,包括雇員為工作承受或獲准的所有時間,不論是否被要求這樣做。」

原告主要論點是:在等待離店搜查時,他們實際上在工作,並且在搜查完成之前不准離開。他們說,這表明他們仍在雇主控制下。

Apple反駁說,只有帶包者離店時才被搜查。原告不必帶包上班;帶包是出於個人方便。如果把包放在家裏,他們就不會有離店搜查。因此,花在搜查上的時間並非雇主控制。

2015年,初審法院同意Apple意見,並作出有利於Apple的即決判決。法院表示,「無論是搜查還是等待搜查完成,都與工作職責沒有關係。」

原告向第九巡迴法院提出上訴。然而,由於本案主要問題是對加州法律的正確解釋,該法院實施一種很少使用的程式,將州法律問題「證明」給加州最高法院以供其裁定。

加州高等法院接受了證明,並在審議該案後,裁定搜查時間在加州的確是「工作時間」。最高法院判決的重要因素是:它認為搜查在工作場所由雇主強制進行,並且「通過發揮檢測和阻止盜竊行為的作用」基本上維護Apple利益。

Apple辯稱,它本可簡單禁止員工帶包上班,因此搜查政策實際上是為員工提供通融。

加州最高法院不同意它的說法。「在本案情況下,以及日常21世紀生活的現實情況下,我們認為,Apple稱搜包政策合理地為員工提供福利的說法既牽強又站不住腳。」

在加州最高法院對認證問題作出決議後,該案又交由第九巡迴法院裁決。第九巡迴法院認為,關於認證問題的裁決基本上解決了該案,因此它推翻初審法院裁決,認定搜查時間是「工作時間」。

該案現在將交由初審法院進一步審理。

Leave a Reply

This site uses Akismet to reduce spam. Learn how your comment data is proces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