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人vs法律人 共享經濟的腦力擂台賽

計程車業該歸大眾運輸業還是私人服務業,挺難有個定論,就在屬性難定的模糊空間裡,科技人從夾縫中挖掘出無限商機。

當初由灣區一群科技人開發出來的叫車服務App,已演變成數百億規模的龐大經濟體,並以所向披靡之勢橫掃全球計程車業,同時也讓法律人大傷腦筋。

網路科技加上智能手機,創造「共享經濟」(Sharing Economy)浩瀚天空。這種把閒置資源拿出來分享給需要的人,既能物盡其用,又能賺點錢,大家何樂而不為呢?於是共享經濟的商業模式(Business Model)誕生,像分享空房的Airbnb,分享閒車的Uber,只不過全民part time,快要讓業界full time活不下去。

今年九月,舊金山與洛杉磯地區檢察官聯手向叫車服務業Uber、Lyft、Sidecar發出警告函,稱他們違法經營、未完全對司機做身家調查、共乘分攤費用不合法、計費方式未被主管機關稽核等諸多罪狀。不過這也不是這些業者第一次被法律人盯上,諸多已經發生的合約司機出事,都讓他們被連坐告上法庭,原告方的法律觀點幾乎都是雇員違法,雇主也要連帶負責。問題是這些業者老早就聲明,而且合約上也明明白白寫著,這些司機都是一個個獨立的承包商,業者只是業務仲介,他們之間沒有雇傭關係,頂多犯了廣告不實與職業道德有瑕疵。

面對這種遊走灰色地帶的新商業模式,法律的確落後科技許多,而且不僅進度落後,連敏感度也頗不足。從2010年六月Uber在舊金山仲介成世界第一筆叫車服務後,法律人直到2011年五月才對Uber發出禁制令,說他們是無照計程車業。但這種新興行業本來就不是計程車業,所以Uber從原先的UberCab改名為Uber後,照樣營業。其實這也正是法律人的盲點,一直認定這些行業是現存的某某交通業,而不是未來的某某服務業,拿現行法律來硬套,而他們的商業模式偏偏讓法律套不住。

其實也不只美國陷入法律韁繩無法駕馭這匹新興黑馬的困境,凡被叫車服務業輸出的國家,幾乎都陷入法律解釋的難題。例如法國巴黎,Uber跨出美國的第一座城市,計程車業就被Uber和雨後春筍般冒出的類似公司打得總統霍朗德出面解決,提出一個非常法國化的方案,規定叫車服務業的車必須等15分鐘後才能到現場接客,結果當然被憲法法院打回票;德國法蘭克福,八月才裁定這行業與計程車業不正當競爭,且沒有計程車執照,勒令不得在德國境內營運。但到了九月十六日,法院又因適法性解釋不足而撤銷禁令;台灣,交通部路政司還在研究Uber這種行業到底是屬租賃車業還是計程車業,殊不知它通通不是,而是一個沒有實體車輛的仲介服務業。

不過有些國家的陰錯陽差現行法令倒救了計程車業,像西班牙規定私人交通工具只准搭載自己與親人。這條規定在叫車服務業出現前,看起來還真莫名其妙,但沒想到卻正中這行業軟肋,換成打遍天下法律無敵手的Uber傷透腦筋。

另外也有國家乾脆為封殺它,現有什麼法律武器就拿出來用,也不管它合不合適,像韓國首爾就拿「未註冊的私人或租賃車輛不得用於付費的出租車服務」這一條來先擋一擋,然後自己趕緊推出一款Uber替代品以絕後患。

當然世界上也有國家沒在怕,像英國與日本,而他們也正是計程車業有口皆碑的國家。倫敦交通局就認為Uber不是計程車業,不受英國計程車管理規範限制,所以Uber可以在倫敦市合法營運。而在日本,Uber一開始就明白當地計程車品質高,而且監理法規多如牛毛,所以乾脆改變經營策略,申請旅行社執照,專攻與計程車業合作的手機「叫計程車」服務業。

科技人與法律人都是同時最需要開創性與嚴謹性的人群,而且往往也都是大學中佼佼者。在這場科技人與法律人全球大鬥法中,很明顯的,科技人以跳脫現行法律常規的商業模式佔據上風,法律人若不加快更新法律腳步,以新思維看待推陳出新的行業,很快地,科技人也要嘲笑法律人仍活在石器時代了。

記者 / Pegasus J. J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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