廿一世紀的科技公司光創新可能不夠,要生存或還需「抵死不從」精神。谷歌與臉書都受了幾乎全國各州的檢察總長聯合調查,甚至祖克柏(Mark Zuckerberg)還於9月19日去華府與政治人物「喝咖啡」之際,被密蘇里州參議員Josh Hawley明白地要求拆掉WhatsApp和Instagram,來證明該公司對隱私資料保護的誠意,但祖克柏「抵死不從」地說:「這不是個好主意。」

不過比起這些還在嘴皮子階段的調查、建議和規勸,加州州長已經簽署,預計明年元旦生效的AB-5,全名為《一項《勞動法》第3351條修訂,並增列第2750.3條,修訂《失業保險法》第606.5條和第621條,有關僱用及撥款》的法案,對網約車行業殺傷力更大,因此讓這行業兩大龍頭Uber和Lyft難得聯合起來,軟硬兼施各種手段要來「抵死不從」。這項法案的目的是要限制州內公司把工作者歸類為獨立承包商,而不是內部員工的權力。會大量使用這項劃分權力的公司,多是廿一世紀興起的零工經濟(gig economy)下公司,最有來頭的當然就是這兩家網約車公司,不過近年火熱的按需餐飲外送業也深受威脅,如2013年由華裔史丹佛大學生Andy Fang、Stanley Fang與Tony Xu等人創立的舊金山公司DoorDash,就與Uber和Lyft聯合起來各出三千萬元,要在2020年推動一項公投來翻轉這項法案。

 

三家公司加起來近一億的資金,買家公司都行了,用來推個公投議案還不行嗎?錢不是問題,問題是對手很硬。AB-5整個立法過程算很快,而且幾乎以壓倒性多數通過,為何這法案能夠如此贏得「民心」呢?2005年,兩位個別貨運司機代表自己及和他們相同情況的司機,控告物流公司Dynamex Operations West,聲稱把他們歸類成獨立承包商而不是公司員工,因此沒有提供應有的福利和相對的薪資,但在2004年前,做相同工作的司機是被歸類成員工的。此案是分水嶺,洛杉磯加州高等法院於2018年8月30日做出最終裁決,以Dynamex無法舉證工作者不受雇用者指揮掌控、工作者不在雇用者業務範圍內、工作者獨立進行業務之俗稱ABC Test三論證而敗訴。

 

ABC Test雇主或被雇者誰舉證都困難,Dynamex要受雇司機證明三條件不符合,才是該公司的編制內員工,但法院以被證明有罪之前都是無罪的邏輯,要Dynamex證明控告它的司機們符合這三條件,才可以不是公司員工,結果當然是Dynamex輸了。而Uber、Lyft與DoorDash要通過這測試來合法證明他們的司機與外送員是獨立承包商太難了,光第三點,這些司機與外送員就大可說是非獨立開發,而是依賴雇主業務維生,所以這三家公司大為跳腳。當然,相信影響所及的絕不止這兩種零工經濟產業,只不過這三家是這種經濟的代表性公司。

 

Lyft對於州長簽署生效AB-5法案早有心理準備,因此發言人Adrian Durbin第一時間就發表聲明說:「我們同意州長Newsom的觀點,即加州仍有機會支持絕大多數,想要一個周全解決方案,以平衡收入保障和保護彈性的網約車司機們。我們有信心在他的領導下,可以達成一項歷史性協議,但如果有必要,我們準備將這個問題交給選民,以保護司機和乘客們想要的自由。」

 

Lyft的官腔軟中帶硬,相信自由與彈性仍是絕大數司機所想要的,所以要嘛就與他們達成協議,不然就訴諸公投。相形之下,Uber就表現出非常「抵死不從」。Uber首席法務長Tony West於法案通過州參議院的那一天就表示,他們除了已把司機們的待遇福利拉高到比照員工,同時也打算投入更多錢在公投上,以阻止獨立承包商真的變成員工,他說:「這雖然不是我們的首選,但同時間,我們需要確保擁有全部選項和替代方案,以推動一個廿一世紀經濟管用的框架,我們相信已有了一個框架可以做到這一點。」

 

Lyft說大多數司機要的是自由與彈性,Uber說獨立承包商才是廿一世紀經濟的框架,兩家公司都「抵死不從」州長簽署生效的AB-5法。看看麻省理工學院經濟學教授David Autor,所稱的三種未來工作中的「最後一哩工作」和「有錢人工作」,從事者基本上就是零工經濟下的獨立承包商,與這兩家公司看法頗相同。雖然一是廠商觀點,一是學者推論,但AB-5到底是「順天應人」還是「倒行逆施」,目前還難看出其法力,不過最有可能的結局是,雙方協商出一套「大中至正」的法案。

 

記者 Pegasus J. J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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