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美國政壇的第一大事是國會針對村普的彈劾程序。由於東西方語言和文化的差別,老中讀者們對“彈劾”的理解存在不少的誤解。

對美國人來說,Impeachment這個詞是專門用於這一程序的專有名詞,所以他們的理解基本上貼近事實。 Impeachment翻譯成中文是“彈劾”,普遍被理解為立法機關針對官員的正式聲討。歷史上的韓國總統被“彈劾”下台、美國總統尼克松被彈劾下台等事件都會讓老中讀者們對美國的“彈劾”造成一定程度的誤解。要真正的理解國會針對村普的彈劾程序,首先必須明白美國的彈劾是怎麼回事。

彈劾的司法定義來自美國憲法。憲法非常簡潔,原文只有七個條款,其中明確說明的司法程序極少。憲法對彈劾說明的原文(第二條第四節)大意是“總統、副總統、所有官員因為叛國、賄賂或其他嚴重犯罪或違規被彈劾,定罪,必須離職”。憲法再具體說明:1)國會眾議院擁有彈劾權(多數票可以通過彈劾);2)參議院擁有針對彈劾指控審判以及定罪的權力;3)參議院針對總統的審判必須由首席大法官主持;4)參議院需要2/3的票數通過定罪;5)參議院定罪後總統被免職,國會的相關權力止步於此。憲法賦予國會的彈劾、定罪、罷免權可以說是國會唯一的一項司法權,而其最高懲罰只是免職。

在美國至今的兩百多年歷史中,沒有總統被彈劾再定罪免職。被國會彈劾、定罪、免職的官員只有八位,且都是聯邦法官。克林頓(民主黨)曾經被共和黨控制的眾議院彈劾,但是沒有被參議院定罪。尼克鬆在眾院彈劾調查階段中辭職,程序中斷。理論上總統被罷免後可以被刑事起訴,至於在任的總統是否可以被刑事起訴,一直存在很多爭論。司法部維持了40多年的政策(和意見)是在任總統不能被刑事起訴。美國的法律沒有具體說明這個問題。很多國家的法律則具體說明,在任國家元首不能被刑事起訴。

特別檢察官穆勒針對村普的調查結論沒有裁定是否應該刑事起訴​​村普。穆勒對此解釋的大意是:“既然司法部的意見是不能刑事起訴在任總統,我就不能說他應該被起訴。如果我建議他應該被起訴,而他又沒有機會通過司法程序來證明自己的清白,這樣對他是不公平的。”事實上,穆勒調查中發現的證據足以對村普(如果他不是在任總統)提出多項刑事起訴的。穆勒的立場明顯就是“我的調查任務完成了,我沒有權力裁定是否應該起訴。現在輪到你們(國會)來履行你們的監督責任了。”當時很多民主黨人要求國會啟動彈劾程序,議長佩洛西認為村普被曝光的行為不夠惡劣,不足以彈劾而拒絕。她的立場是彈劾程序必須公平,公正;罪行需要證據確鑿,足夠嚴重,否則會被美國人民視為有害國家的黨爭。

直到村普最新的瀆職行為被公務員通過正規渠道舉報曝光,佩羅西才決定啟動眾院的彈劾程序,開始調查。村普被內部人員舉報扣押烏克蘭急需的軍事和經濟援助,用以要挾烏克蘭總統來啟動對政敵的調查打擊競選對手。這個被指控的行為是嚴重的濫用職權和違反選舉法,對國家安全造成嚴重危害。目前為止,國會的調查證實了對村普的舉報基本屬實。最近的民意調查顯示超過一半的民眾/選民支持國會的彈劾調查。

國會眾議院成功彈劾村普的機會極大。但是在共和黨控制的參議院,彈劾條款基本上不可能取得2/3的定罪票數來免職總統。所以,眾議院的調查必鬚髮掘更多,更有說服性的證據來支持彈劾條款以取得廣大民眾以及更多共和黨人的支持。

 

文/徐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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