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歷史上已發生過三次針對總統的彈欬案,川普是第四次了。美國憲法第一章(Article I)第三款(Section 3)第六條: “國會参議院擁有獨一的彈欬案審判權,參議員審案時都需發誓,如總統為被告人,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為主審官,定罪需要參院絕對多數(2/3)票數通過。”

參院對聯邦官員的彈欬案是由國會眾議院移交的。意思是彈欬案的啟動,調查,提交是眾院的權力,也就是現在眾院對川普所進行的調查(Inquiry),類似警局(PD)與地區檢查官(DA)對案件調查後将起诉書移交法院審理判決。

但有史以來沒有一位美國總統被彈欬定罪的。

1868年眾院曾對安德魯 •強遜提出11條罪狀但在參院只差一票無法定罪;1974年尼克森因水門事件主動辭職避免被彈欬;1998年眾院對克林頓的二條罪狀甚至沒有獲得參院簡單多數(1/2)的票數。

川普代表的共和黨在本(116)屆國會參院有53席, 因此需要至少22席共和黨議員倒戈,加上全體民主黨的45席才能達到需要的67票(2/3的絕對多數), 坊間都認為幾乎不可能。

此案方興未艾,讓我們拭目以待。

 

文/黄雲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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